《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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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一、编制标准的背景、意义和目的2003年8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一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护送返乡工作职责,广西各级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秉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严格依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要求,积极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

2、象跨省返乡工作,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作了进一步的务实性规范,把需要接送返乡的对象由原来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扩大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把接送返乡范围修改为所有需要接送的区域范围,原来指定部分救助管理机构承担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护送返乡业务也全面放开限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回业务职能和工作流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结构不断变化,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我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也不

3、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矛盾纠纷、责任风险和安全隐患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对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予以统一指导,规范工作流程,有效防控风险,不断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二、编制标准原则与依据(一)编制依据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编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

4、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等相关文献资料,以及我区救助管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基本依据。(二)编制原则一是坚持科学性。为了制定针对性强、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符合技术要求的规范标准,领导小组深入全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业务现状和需求,以及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走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听取他们对接送返乡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还多次到广东、福建、河南等省进行接送返乡业务实践,借鉴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二是强调合法性。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近十个,为保证其合法性,

5、在起草过程中认真查阅、研究相关资料,保证各项条款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为今后基层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难点问题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三是强化实效性。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各地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标准要求,几易其稿。编制小组召开专题讨论会5次,先后征求各级领导意见,进行了大部分的修改;送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处室和标准化建设领域的专家征求专业意见,在合法性和规范性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四是注重普适性。各地工作条件、水平差异较大,接送的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接送的地理条件也是千差万别,作为将在全区统一实施并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考虑前瞻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兼顾差异

6、和需求,强调对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同时注重执行规范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三、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2017年,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集2017年广西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桂质监函20172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6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广西民政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桂民办函201718号)的要求,结合广西救助管理行业的发展需求,把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作为救助管理行业标准申报立项。(二)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三)工作过程L预调研阶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成立了标准制定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民

7、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担任。在深入调查业务现状和需求,了解掌握全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初步确定了标准名称和基本结构,涵盖技术要素,拟出主要章条及各章条所规定的主要内容。2,立项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工作小组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广西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建议书,并于2017年10月20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确认发布项目序号及标准项目名称。3.起草阶段(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任务下达后,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自治区民政厅

8、社会事务处、广西救助服务指导中心,组长由社会事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全面工作。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合作,通过科学、严谨地研究、分析、整理,逐步确定了规范框架和技术要求,并在多次集中讨论、翻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2017年11月形成了标准初稿、讨论稿。2018年2月,在送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处室和标准化建设领域的专家审阅并征求其意见建议后,在合法性和规范性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形成第二稿。2018年5月中旬,召开了由全区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和相关专家参加的讨论会。之后在经过反复讨论、充分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上旬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说明本规范分为10章,共82条,分

9、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要求、业务流程、规范管理、责任监督、工作研究。(一)“范围”。共1条,明确标准适用的范围“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规定了“术语与定义、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要求、业务流程、规范管理、责任监督、工作研究”等七项基本内容。(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共1条,明确标准引用的政策法律依据。(三)“术语与定义”。共15条,分别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业务惯用的专业性用词进行概念性的解释。(四)“基本原则”。共3条,明确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中必须遵循“无偿、自愿、依法”的原则。(五

10、)“工作机制”。分为3节,共9条,规范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身份查询、系统协作、安全接送”等科学的长效机制。(六)“工作要求”。分为4节,共28条,分别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对执行接送返乡任务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合理配置和特殊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资格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强调联系协调的途径和要求,明确根据有关规定流出地和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该遵循的职业操守;三是根据送达地域、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规定应配备人员及比例的几种情形;四是要求执行接送返乡任务过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配置的基本设施设备。(七)“业务流程”。分为

11、6节,共23条,对接送返乡工作的整个业务流程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一是首先对拟接送对象进行前期甄别,如:是否属于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本人是否自愿返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否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同意认领、本人身体状况是否具备返乡条件等;二是明确业务协调配合的方式方法;三是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规范填写的表格;四是强调离站移交应具备的证明材料和应完成的相关手续;五是规定返乡交接的几种情形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必须完善的手续;六是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后期的材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八)“规范管理”。分为3节,共16条,对护送返乡途中被接送的受助人员的行为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12、:一是要求受助人员必须遵守救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服从管理,尊重服务,不得喝酒,不得打骂、刁难工作人员,不得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等。二是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如:行为规范、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另外就是服务要求,如:备好途中所需物品、为各类特殊受助人员分别提供不同的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等;还有就是管理要求,对接送途中的安全防范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九)“责任监督”。分为3节,共15条,对救助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情形和监督处置程序和方法都做了具体的说明和规定。(十)“工作研究”。共1

13、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尤其是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回应特殊困难受助群体的需求,加强业务实践和理论研究,创新模式,改变作风,不断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查阅,未发现国内外类似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无冲突。六、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七、参考文献1GB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2GB23245-20093GB28223-

14、20114GBf28224-20115GBf29354-2012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救助管理站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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