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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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XX县区农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与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及【XX县区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发20098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在城西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有高层水平套房、垂直房两种模式,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批次的安排由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拆迁户的数量、被拆迁的占地面积、安置用地面积与住房困难户等情况、制定具体

2、分期实施方案。第三条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与XX县区建设局批准的村庄规划为准。第四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及桥头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宣传解释:做好新农村建设拆迁户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在册人口、分家立户、独生之女、婚嫁等情况的调查与核实;与拆迁户签订合同,同意安置房屋用地申请并对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查,收集各类报批资料及拟定报批方案;配合土管部门确权与土地报批;协调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工程报批。建设工程定点放样。统一为拆迁户进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申报登记发证;负责农村新社区建设中的资金管理与档案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及规划的监督管理;高层公寓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3、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第五条本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村集体公房占用土地及空闲地属集体所有,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旧房拆除腾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第六条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确认L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按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两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2 .未发放两证的合法房屋,由农户提供有效根据,发证部门予以丈量审核确认。3 .未经乡、镇及以上政府批准所建的违章、违法建筑与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土地及其他任何补偿,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4 .庭院、空基、天井、滴水、走廊、跳梁、阳台、悬臂楼梯等不计入用地面积。5 .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房

4、屋转让户,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仍应确认在原转让户内。第七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按下列用地标准安置。LI-3人小户安排108平方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以内,两人安排54平方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但未婚的人员安排90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以内。2 .4-5人的中户安置126个平方以内。3 .6人以上大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4 .选择高层水平房的,按1:6的比例包含公摊面积,5 .在村庄建设规划批准前,旧房已经被司法部门查封、拍卖,实无房户的,能够按在册人口3人下列安排18个平方米的建筑占地面积。或者者一套108平方米水平套房。第八条在册人口的计算及分家与

5、立户1.拆迁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口计算不包含集体户,其中,父母双方都是农业户同时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计一人,现役军人【不含提干】在校学生、劳改人员,在迁出户口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计算为在册人口。有准生证,已出生但未申报户籍登记的应先申报再计算人口。2.以截止日期为准,年满20周岁的男子同意立户报批建房用地。但务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街道批准。3.以截止日期为准具体指有女无子户:(1)其中一个年满20周岁的,同意姐妹二人同立一户,安置90平方米;(2)长女已经外嫁或者者是非农户口,此女靠父母,按户型安置;(3)多个女儿都已经外嫁,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按1:1补偿,不超

6、过126平方)4.有子有女户,若儿子未达到立户年龄,但其女儿已满20周岁,同意儿子与女儿同立一户安置90平方米,但务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街道批准,保证儿子今后不再立户。5.有子女单独立户后,其父母仍有在册女孩挂靠的户,在单亲父母36平方米,双亲父母54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女儿安置18个平方米。如仍有男儿在册挂靠的户,按户型安置。6.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匀而造成超过用地限额标准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二代单独分户的先留足父母户型的面积,多余面积再分摊给子女户。7.分家析产时既有农业户口子女,又有居民户口子女的情况下,分家立户中父母不留或者者少留房屋,农业户口子女不分或者者少分房屋,而居民子女多

7、分房屋的,按本村第六款分配后安置。第九条在册人口本村范围内按户型超过安置面积的房屋,超过部分按1:7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第十条几种特殊人员的安置办法:L离婚户的安置办法:(1)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型108个平方安置。(2)离婚后,一方已在婚,按标准户型安置。(3)未婚一方,不带子女的安排36个平方,带一个女儿的增加18个平方米,带一个男孩的按标准户型108个平方安排。(4)有子女单独立户的按第八条第五款执行。(5)离婚后外嫁但户口仍保留在册的妇女,有房屋的1。1安置,无房屋的应到其男方落实建房用地。(6)离婚家庭旧房产权分割,夫妻双方合理分配后安置

8、。(7)离婚家庭不得连签。2.出嫁女儿的安置办法。(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出嫁女,尽管户口在本村,不计入在册人口,不予安置用地,应到男方落实建房用地。(2)出嫁女儿户口尚未迁出又离婚的,给予照顾安置18平方米,但务必与父母一起报批,同时须由对方所在地国土部门提供未享受用地证明。(截止2008年1月1日前离婚)(3)婚嫁给世代居民,户籍仍保留在本村的照顾安排18平方米,其子女不再享受。3 .有关领养人员问题的处理。符合有关计生政策,并经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的人员计算安置人口。4 .在册人口走失三年以上人员,若原有合法住房且证件齐全有继承人的按在册人口计算安置,无继承人的收回集体所有,无房屋的

9、不予安置。5 .无子女的年老夫妻及高龄人员(五保户除外),45周岁以上,60周岁下列,一人安置72平方米,二人安置90平方米,60岁以上含60周岁,一人安置54平方米,二人安置72平方米,原则上使用水平套房予以安置。第十一条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在村内有祖传合法旧房的安置办法。1 .原籍是本村人的(包含外村人在本村购置房屋的)即不在本村居住,户口在外,而有而有祖传合法旧房的(以土地证为准),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下列的,按1:1补偿,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以上的。超过108平方部分按L0.5的比例实安排规划。但是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2 .原籍在本村人现又在本村居住,夫妻一方为农业

10、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如非农一方未享受国家住房政策的能够计算安置人口,但是不得单独立户。3 .非农业户口,按土管部门批准面积等于或者少于36平方米,使用水平(套件)安置办法。第十二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分家立户计算截止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止。涉及用地分户报批疑难问题。提交街道审议后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三条凡自愿申请并已与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签订高层公寓水平房屋安置协议的安置户,安置的高层公寓水平房总建筑面积可按其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1:6比例享受(含公摊面积)。并按成本价收取建造费用。第十四条高层公寓的建筑规模,以选择高层公寓水平套房安置户,所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与按高层公寓水平套

11、房安置户总人数核定的总规划用地面积为基础。由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合理规划并审批。第十五条用于安置的每栋高层公寓的底层与裙房不占安置户的用地指标,权属归每栋户主所有,不再用于安置,不得转让,有本村集体负责用于高层公寓的管理用房与出租,租金收入用于高层公寓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拆迁户务必按规定与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签订有关安置区块的协议书,旧房拆迁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旧房,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村集体,旧房由农户自行拆除,并给隔壁切好墙。解决好邻里纠纷。逾期不签协议不腾空房屋的,不予办理任何建房用地审批手续。被拆迁户过渡房的安置,各自

12、自行解决,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旧房未自行拆除的,不办理建房工程审批及定点放样。第十七条安置建房应当以栋为单位,房屋建筑外观及风格务必统一组织规划验收。第十八条垂直房分户用地安置采取投标选位办法落实。第十九条安置房建设在得到放样后1周年内务必完成房屋主体建设。第二十条对批准后未及时动工建房的处理。经批准统一定点放样后,安置用地户不能及时履行动工建房,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房屋主体建设,则由村集体报请各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延后安置。一切责任由建房户负责。第十一条安置地块有关费用的管理。安置用地配套设施费,按每户实际建筑占地进行选位,并收取实际选位费以外,根据实际工程决算,按安置面积分摊(具

13、体方案待定)。新农村建设中收取的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收支情况实行公开监督。垂直房分户选位,规划建设管理。配套设施及建设保证金等管理办法与高层公寓安置方案,建房资金收缴由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拆迁及新农村建设的处理办法。要求拆迁户及全体村民顾全大局,不要只顾个人利益,如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挠拆迁安置及新农村建设正常工作的当事人,根据情节严重,可采取暂晚安置建房用地或者旧房强制拆除等措施;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村将成立拆迁安置及农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实施,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本细则,健全组织网络落实责任制,做到公正,合理地安置好拆建农户,统一服从上级管理,严格把关,同意广大群众监督。建设领导小构成员如有发现工作不称职或者以权谋私等情况,经村两委讨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随时予以撤换;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责权及贪污受贿等违反党纪行为,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在实施中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细则具体条款有新农村建设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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