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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单位公章: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主 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 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自治县)区(分局)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 (自治县)区(分局)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 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
2、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 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 查工作。县(自治县)区(分局)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
3、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 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 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 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县(自治县)区(
4、分局)国土资源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 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在对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 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 政处分的,依规给予处理;本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同级或者人民政府 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Q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5、单位公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 用矿产资源一项常态化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 导。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抽 查工作,负责省级(权利下放后或省厅委托本部门有年检权限的矿山) 和本级发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及上报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 级发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及网上直报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承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 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 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
6、加下一年 度的年检。二、监督检查内容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 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 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Q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采矿许 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许 可证过期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3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4 .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5 .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
7、权价款缴纳情况、获 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6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矿山企业采 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以及 非法采矿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年检实施机关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 门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 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 检查人员除包括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 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
8、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 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 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二)市级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 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9、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单位公章: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 源一项常态化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市级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 省厅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县级部门负责辖区内年检资料的接收、 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对不合格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并组织复查验收。 为切实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o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10、(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四)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五)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 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六)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 否完成最低投入;(七)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根据省厅下发的年检工作任务,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各县(自 治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探矿权人、有关地勘单位;(二)探矿权人应向探矿权所在地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检 资料;(三)县区级国土资源局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
11、项目实地检查, 并结合实地核查表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 查表,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 市国土资源局;(四)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按规定的比例实地 抽查,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按 不低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 改。五、监督检查处理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 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四、矿产督察)单位公章:矿产督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
12、措施。市局设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察工作组织及落实等工作, 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Q为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 特制定以下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承德市区域范围内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矿山(勘查项目)基本情况:产品、产量、开采规模、范 围;(二)采矿基本情况:采矿方式、方法、选矿方法、工艺流程、 开发利用历史;(三)矿产储量保有情况、消耗分析、服务年限;(四)综合利用情况,三率指标的执行情况;(五)生产性勘探、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情况;(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七)法定规费缴纳情况;(A)有效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规章制度建设
13、和执行情况;(九)分析存在的问题;(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十一)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察。三、监督检查方式聘任省级矿产督察员进行督察,同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国 家级督察员开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听汇报、看资料、查现状、提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主管部门。五、监督检查程序前期准备、现场督察、发督察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Q六、监督检查处理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1 .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2 .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
14、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3,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4 .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5 .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 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县(自治县、区、分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末规划 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等材料进行审查,对重点县(自治县、区、分局)开展实地抽查Q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五、监督检查程序L书面通知县(自治县、区、分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
15、自 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2 .收到县(自治县、区、分局)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 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3 .上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并通报有关情 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检查)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可选,省
16、级预审)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 知意见或经省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行业规划5、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8、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10、征地补偿、社保资金、补充耕地资金承诺(可选)11、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选)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可选)13、全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可选)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纪要(可选)15、经审查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7、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出具的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可选)16、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划基本农田材料(可选)17、矿山项目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可选)18、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可选)19、报卷材料目录(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 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 落实;4 .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自治县、区)审查,公章、签字
18、等是否齐全。三、监督检查方式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县区开展专项督察,特殊 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 告;(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 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 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
19、年度工作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Q构 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Q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 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七、土地征收监督检查)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0、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省、市政府规定。(二)征地补偿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是否到位,审核征 地补偿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支 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 社保情况、政府社保资金落实情况。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核 查补偿安置情况。(三)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案件。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是单独或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 征地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 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1、书面通知
21、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 补偿安置情况监督检查;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 偿项目台帐、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3、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 补偿项目进行核查;4、对核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 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移交司法处 理等。(八、土地登记监督检查)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L 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2 .土地登
22、记程序是否合法;3 . 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4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5 . 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6 . 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7 .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2、组织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3、组织专项工作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全市不符合监管规 则的登记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当地国土资源 部门进行核实整改。2、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 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3、不定期组织土地
23、登记专项检查Q4、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杜绝假证的流通。五、监督检查程序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 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2、对违法违规登记机关调查核实;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 措施纠正。六、监督检查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
24、、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单位公章: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建 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六)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Q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 行
25、。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 进行分析、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 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县(自治县)、区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 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 期整改Q(十、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单位公章:委托下放相关县(自治县)、区(分局)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按 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
26、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县(自治县)、 区(分局)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纠错。一、监督检查对象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县(自治县)、区(分局)国土资源 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A)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
27、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 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县(自治县)、区(分局)国土资源部门 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国
28、土资源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县(自治县)、区(分局)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Q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 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 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 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
29、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县(自治县)、区(分 局)国土资源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 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 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 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 督决定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行政审批: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 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30、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 批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 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 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 定的规定由颁证机关的政府
31、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以权谋私的;(三)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四)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 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和 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201420号)要求,是否
32、具备规划修 改(调整)方案申报表及附件、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调整)前 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政府的请示文件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说明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方案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现状图、规划图、管制分区图、 中心城区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重点项目布 局图、土地整治规划图)或标注地块修改调整前后位置、面积、地类 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题研究报告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只做建设用
33、地布局调整 的可不报)5、标注调整前后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可选,规划修改调整)6、相关部门意见7、专家论证意见8、听证材料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项目 立项文件;其他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相关规划及文件 依据(可选,规划修改调整)10、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调整前后,按地块)11、调整前后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可选,规划修改调整)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资料(可选,规划编制)13、规划成果自检报告(可选,规划编制)14、报卷材料目录(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自治县)、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 论证等
34、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四)审批成果是否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 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 询和监督等。(五)县(自治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 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 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 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
35、)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 告;(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 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 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对违反条例规 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36、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项目合法性规划审查监督检查)单位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 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资料。(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台帐是否 记录清晰、指标来源是否正确。(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自治县)、 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三、监督检查方式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 大事项单
37、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 告;(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 方式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 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各县(自治县)、区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 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 入年度工作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对违反条例规 定的各级人民
38、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单位公章: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 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组织 对所辖县(自治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督查;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县 (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 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 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
39、象为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 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三、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和要求,组 织所辖县(自治县、区)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约谈 问责等工作,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一是制定具 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自治县、区)土地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查、验收;二是
40、直接查 处或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 件;三是对县(自治县、区)上报的数据开展审核,以市为单位按时 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制定警示约谈问责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本市国土 资源违法严重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 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矿产图斑核查、内业资料收 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 础数据四、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一)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土地矿产卫片 工作方案,组织县(
41、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准备。(二)向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转发土地矿产监测图斑, 县(自治县)、区开展图斑检查后,进行业务指导。(三)对县(自治县)、区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度 滞后,违法用地整改查处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Q(四)基本数据核查结束后,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对 县(自治县)、区工作开展土地矿产卫片监督检查,对工作发现的问 题督促纠正。(五)汇总全市数据,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六)根据土地矿产检查情况,制定警示约谈问责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五、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
42、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 意见(承办发(2013) 28号)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 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 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六、监督检查处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据违 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 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L2001 5号)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