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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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专业知识扎实、管理能力突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进一步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XX股份有限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XX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

2、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总师副职,机关部室副职及以上人员,公司所属项目部管理团队正、副职,各经开中心主任、副主任等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笫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推荐、任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贝J;(三)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六)组织考察与市场化选聘

3、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七)坚持按规定的职数、职名、规格配备干部的原则;()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第四条坚持公司党委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干部部作为公司党委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党委选人用人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公司纪委对公司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五条选拔、推荐、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锻炼年轻干部,大力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敢

4、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所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4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第六条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职名管理,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二章选拔、推荐、任用条件第八条选拔任用(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

5、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具有搞好企业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主动适应市场,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有专业素养、

6、专业方法,有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有胜任岗位职责的领导能力,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讲奉献,勇担当,善作为,勤勉敬业,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坚持原则,依规办事,清

7、正廉洁,以身作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党支部书记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第九条选拔任用(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中

8、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提任副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公司机关A岗或B岗或所属单位部室正职岗位累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具有所属单位部室副职岗位累计3年以上任职经历。(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通过公司公开竞聘面试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书面考试。(四)原则上提任人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因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相关职务的,还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

9、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二)在市场开拓前沿,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重难点项目或者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三)在其它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二)市场开拓前沿、海外工程项目、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破格提拔中

10、层管理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聘任)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注重年龄、知识、专业结构的优化,不断提高中层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更好的发挥中层管理人员的核心作用。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公司党委干部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考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情况,定期对公司所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公司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第十二条公司党委干部部根据所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

11、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以及所属单位(党支部)的建议意见,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有关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公司党委干部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召开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干部部负责人参加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实行纪委书记参与重要人事选拔任用的动议酝酿。第四章民主推荐和考察第十四条提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采取外部

12、交流方式提拔任用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并履行相关考察程序。第十五条考察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

13、位职责、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把企业发展质量、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谐企业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机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把政策理论水平、系统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职工群众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洁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

14、级、不同岗位要求,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树立大局意识、驾驭全局能力、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考察工作,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由公司党委干部部牵头,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工作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发布考察预告,公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二)提供书面材料。被考察单位党支部向考察组提供项目班子建设情况等有关书面汇报材料;参加考察动员会和个别谈话的部长及以上名册、近

15、3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等相关材料。(三)召开被考察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碰头会,由考察组组长就考察任务等情况与班子成员(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对考察工作进行说明并提出要求。(四)召开干部考察工作动员会,进行民主推荐。会上,由考察组组长公布推荐考察职位、任职资格条件、推荐程序、推荐范围,就做好考察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人选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被考察单位主要管理成员(项目部为部长及以上人员,公司机关被考察部门全体员工)。会前,被考察单位将本单位符合考察推荐要求的人员名册发给与会人员参考。(五)个别谈话。谈话小组至少应由2人组成,听取参加谈话人员的推荐意见,了解被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

16、面的表现,所具备的特点、特长、优势,存在的不足;重点了解被推荐人选在廉洁自律、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是否有不良反映,是否受到相关处分等情况。同时,对会议推荐比较集中的重点人选进行面谈,深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被考察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机关被考察部门全体员工)。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被考察单位(部门)实际,作适当调整。(六)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根据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对推荐比较集中的重点考察人选,到其所任职单位或部门进行延伸考察,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

17、深入了解人选所在单位或部门干部职工对其现实表现、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和反映,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人选的研判。(七)对重点考察人选进行背书。重点考察人选需对本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作风情况、党风廉政情况等内容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党(支)委、经理、书记等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重点考察人选出具个人表现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鉴定意见。考察组就重点考察人选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所在单位纪检组织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A)查阅重点考察人选个人档案,核实有关信息。重点核实人选的年龄、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任职经历等信息,填写干部人事

18、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由审核人和考察组组长签字。(九)考察组根据考察结果,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及个人考察材料,向公司党委汇报。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人选的情况。考察报告主要包括考察的总体情况;人选民主推荐情况;同所在单位中层正职(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推荐谈话情况;对重点考察人选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组织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考察组的意见和建议。个人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人选的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第十七条考察组确定建议人选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19、干部德才条件以及公司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党支部(公司机关部门)意见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将考察推荐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建议人选:(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业绩不突出,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行为的。(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六)责任亏损的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

20、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A)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五章讨论决定第十九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对建议人选提交公司主要领导碰头会前,公司党委干部部应书面征求公司纪委对有关人选在廉洁自律、群众来信来访等方面的审核意见。对干部考察工作,党委干部部要加强与纪委的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充分听取纪委意见和建议。笫二十条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听取党委干部部负责人关于考察情况、重点人选廉洁自律审查情况的汇报,酝酿提出拟提拔人选上会方案。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

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公司纪委未反馈意见或有不同意见的;(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七)其它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

22、或保留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应以党委委员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讨论研究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干部任免,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笫二十三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协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干部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

23、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五条拟提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范围为公司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任用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拟任职务和公示部门电话、联

24、系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反映和举报,并署名所在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公示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新提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二十七条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任职前履职谈话,由纪委领导进行任职前党风廉洁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二十八条任前公示结

25、束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公司有关领导或委托党委干部部负责人到新任职人员所在单位宣布任职事宜。第二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后,应将任职通知、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干部职务。第七章公开招聘第三十一条公开招聘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招聘分为外部公开招聘和内部公开招聘两种,外部公开招聘面向集团公司外部进行,内部公开招聘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出现空缺且集团公

26、司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外部公开招聘;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出现空缺,集团公司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内部公开招聘。第三十二条公开招聘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干部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招聘的应当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

27、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对通过外部公开招聘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第八章培训、任期、交流、回避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注重培养干部队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28、要求的能力,努力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I,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分类分层培训,不断优化中层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察评价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笫三十八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任职期限管理、任期考核评价等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一)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应注重结合各单位发展实际,重点在所属各单位或公司机关各部门之间、各单位和公司机关部门之间进行。(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 .按

29、照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管理规定需要交流的;2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3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4 .班子成员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等不够合理,需要优化调整的;5 .在本单位班子中任职时间较长的;6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的;7 .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三)中层管理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1 .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2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 .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L公司党委干部部根据所属各单位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听取有关

30、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初步人选;2 .交流方案及初步人选提交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酝酿,提出交流建议人选方案;3 ,交流建议人选方案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4 .公司领导或委托所属单位党支部与需要交流的人员进行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5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任免手续。(五)中层管理人员要坚决服从公司党委的交流决定,主动做好工作交接,按照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对其进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中层管理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第四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一)中层管理人员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31、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任职回避: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班子职务,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三)公务回避:中层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企业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等工作,涉及中层管理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委及党委干部部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九章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第四十二条健全和完善体现企业特点的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强

32、化抓改革、强党建、求创新、促发展的导向,引导中层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推动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对项目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中层管理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第四十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对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履职考察、试用期满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等方式,了解项目班子运行和中层管理人员现实表现情况。(一)年度考核。项目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以年底项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为主,班子成员就年度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述职,职工代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

33、议。项目班子整体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业绩不突出、干部职工意见较大,年度考核评价较差的,应综合分析研判,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中层管理人员当年年度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四分之一的,公司党委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根据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改任非中层管理职务或降职处理。(二)履职考察。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查找项目班子和项目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试用期满考核。新提拔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满后,由公司党委召开考核测评工

34、作会议,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机关部门全体人员或所属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会上由参会人员对被考核对象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公司党委派出人员进行监督和收票工作。对于公司机关试用期满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做好民主测评工作。1 .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合格的,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2 .被考核对象在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四分之一的,且由公司党委派出考核组进行深入了解后,确属不胜任的,一般应延长半年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结束后,需再次对其进行考核测评。3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免去试用期职务:(1)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中,不

35、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且由公司党委派出考核组进行深入了解后,确属不称职的;(2)延长试用期后进行考核测评,测评结果仍然达不到要求的;(3)其它需要免去试用期职务的情形。4 .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以及触犯刑律的,提前终止试用期。5 .被免去试用期职务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岗位和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四)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职工群众根据本单位党委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报告,对本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和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价。通过巡察、中层管理人员日常履职情况考察、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督导检

36、查调查研究等渠道,深入了解中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表现。第四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四好班子评比和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一)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年龄界限的。确因工作需要或另有规定的,经研究可适当延迟。(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七)因健康原因连续1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A)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

37、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自愿辞职。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二)引咎辞职。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三)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

38、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不得辞去公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它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干部职务。第四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党委审批。党委干部部收到书面申请1个月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应予以开除。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中层管理人

39、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降职使用:(一)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到40%的。(二)领导素质和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经年度考核、巡察、日常履职考察、任期届满考核、专项考核等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经过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不再适合担任中层管理岗位的。降职使用的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五十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人员重新提拔任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考察程序。重新任职或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第十一章提醒、函询、诫勉第五十一条提醒、函询

40、和诫勉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公司党委干部部具体实施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第五十二条提醒。公司党委干部部在对中层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察、履职考察等工作中,对发现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及时进行提醒。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公司党委干部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第五十三条函询。公司党委干部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组织纪律

41、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函询通知书的方式对被反映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了解。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公司党委干部部对中层管理人员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党委干部部要建立函询管理工作档案,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笫五十四条诫勉。中层管理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其他班子活动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2、;(三)执行选人用人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五)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到30%的;(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A)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十)在巡察、履职考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

43、诫勉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委托党委干部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党委干部部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由党委书记签发。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诫勉的中层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党委干部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委干部部

44、应建立诫勉管理工作档案,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十七条公司党委干部部须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45、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二章纪律、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在选拔、推荐、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超职名、超规格配备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提高职级待遇。(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46、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五十九条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人员、干部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中层管理人员应服从交流调动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47、,依照有关办法和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在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人员、干部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一条公司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第六十二条公司党委及干部管理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所属单位和党员、干部、

48、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受理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第六十三条健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广大干部应当认真履职,廉洁从业,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及其干部部门、纪检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调研督导、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干部,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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