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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和监督。本规定所指建筑起
2、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并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所属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管理原则)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起重机械所有产权信息登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信息登记、安装告知、检测检验、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和产权信息注销等相关业务事项应使用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机械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产权单位)产权
3、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在机械管理系统完成产权信息登记,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Q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建筑起重机械;(二)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信息登记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三)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安
4、全装置;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Q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第七条(安拆单位)安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编制、审核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升降移位、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二)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加强过程管理,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
5、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组织进场验收、委托检验检测、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或委托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四)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方案要求完成基础施工。第九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督职责:(一)按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二)按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实施细则,监督、巡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三)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过程中,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四)参与建筑起重机械
6、的相关验收及日常检查;(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检验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三)检验检测中,发现影响使用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相邻施工现场或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组织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二)协调管理超越施工边界
7、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第三章安装、拆卸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拆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并与安拆单位签订安拆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安拆单位的,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重新办理安拆告知手续。第十三条(安装资质及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8、证的,可以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拆单位只能选取其在机械管理系统中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拆工作Q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7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二)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
9、建筑电工1人。(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及流动式起重机的司机和安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论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安装、附着、使用、群塔作业、拆卸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10、,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五条(安装前自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应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及说明书等对拟安装(拆卸)设备进行整机机构、结构件、零部件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且应对施工条件、辅助起重设备和其他安装辅助用具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作业。第十六条(安拆告知)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2个工作日前,在机械管理系统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人员特
11、种作业人员名单,安拆时间等信息。安拆单位作业前,安拆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警戒及防护。第十七条(安全交底)安拆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安拆单位进行安拆方案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安拆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具体要求在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出现险情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八条(作业过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加强带班生产、现场监督、巡视
12、抽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具体如下:(一)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带班生产,巡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项目技术人员应进行现场指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二)安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指挥,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严禁在交叉施工等复杂环境以及暴雨、高温、雷电、台风等极端天气环境下作业;安拆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不得自行处理;(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每日作业前逐一检查安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和安拆单位的管理人员到
13、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巡视抽查。(五)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安装作业Q当发现故障或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刻停止安装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故障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不得继续安装作业。第十九条(安装自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总承包或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交接Q第二十条(附着安装)附着装置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
14、,附着间距、悬臂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Q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装置设计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并应由建筑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当实际附着情况不能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在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上时,应在预制构件制作时进行设计,预留附着预埋连接件或连接孔。第四章验收检测管理第二十一条(基础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基础施工方案及规范对基础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的制作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专项设计文件的要求。基础周围应设置排水设施
15、。安装设备时,基础混凝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且应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设备运行使用时,基础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O第二十二条(附着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后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监督检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二十四条(检验评定要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一)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1)每次
16、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2)现场安装完成第一次附着后;(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5)经过改造或大修后;(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二)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2)现场安装使用完成最后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5)经过改造或大修后;(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三)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高度不宜超过30米,有以下情
17、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2)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4)经过改造或大修后;(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四)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及流动式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2)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4)经过改造或大修后;(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按照
18、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留存检测现场的影像资料。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同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五章使用及维保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登记及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3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在机械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明。第二十七条(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每台塔式起重机司
19、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施工升降机每个使用吊笼司机不少于1名;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每台流动式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二十八条(监控装置)建筑起重机械应安装身份识别管理系统,杜绝非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机械设备的现象。鼓励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安全监测技术。第二十九条(使用期限)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对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产品,要坚决予以报废。对已安装使用但出厂日期超限的
20、建筑起重机械,应要求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未通过评估超期使用。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严禁以租代管。第三十一条(使用前交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产品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吊装相关内容。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起重机械安拆和吊装工程作业前,使用
21、单位要对参与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应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Q新的使用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30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向原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日常检查)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三违”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且与办理使用登记人员一
22、致,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第三十五条(日常维保)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信息化监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动态管理。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督)各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机构)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可采取邀请专家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抽查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和相关参建各方的履职情况,必要时可实施监督抽检。对涉及建筑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逐项跟踪整改落实。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建筑起重机械未按本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进行处置。涉及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本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行处置。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Q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字2016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