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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调整如下: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