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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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四条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

2、、“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五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第六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七条局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时,在拟文单的“可否在网上发布”栏注明是否可以公开,如可以公开,经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经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在网上发布。第八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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