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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为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组织原则,规范“三重一大”制度的运行程序,促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第二条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党委会。凡属于“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第三条决策程序根据党内规章和有关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
2、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二)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规定的程序办理;(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决策前,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第四条议事规则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3、项。主要包括: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3 .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4 .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5 .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6 .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7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8 .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9 .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
4、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10 .学院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11 .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12 .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13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4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1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2 .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3 .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4 .后备
5、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5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6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L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2 .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3 .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4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 .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2
6、 .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3 .重大捐赠;4 .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5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组织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第七条监督检查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按规定时限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领导责任或个人的直接责任:1 .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得其他成员同意,个人或少
7、数人决定的;2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人;3 .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定、不按照集体决定履行自己分工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4 .在执行集体决策或决定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责任。(S)责任追究方式:凡具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第九条院内有关单位,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