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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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XX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反映出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民间资本参与投融资活动日趋活跃的势头。近期,XX市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和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题调研,就做好案件审理和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情况与问题(一)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基本特点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我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1539件,受案标的额总数为4.86亿元。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1、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3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74件。2014年截止11月20日,我院已受理民间借贷

2、案件768件,是2013年全年的2.1倍。2、诉讼标的额逐年增加。近年来,我院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标的额逐年增加,2013年涉案总额为17912万元,2014年涉案总额为27472万元,是2013年的1.53倍。案均标的额从5.49万元增加到35.77万元。案件中双方约定高利息现象比较普遍,无息借贷案件占比较小,一般约定月利率为3%至5%之间,高的甚至可达10%。3、案件调撤率较低且逐年降低。2012年至2014年我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为66.67%,51.82%,45.08%,总体略低于全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该类案件事实争议大,认定困难,且利益巨大,调解过程中难以做出让步。同时,一些义

3、务人潜逃现象较为普遍,当事人出庭情况较差,调解工作无从展开。(二)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处理难点一是借贷主体认定难。比如,投资公司普遍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来最大化地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借款人出具借条的同时让保证人也出具借条,出现“借贷双条现象”,借条上载明的实为保证人主体并非真实借贷主体。再如,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与收款收条同时具备,已完全履行相关形式条件,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直接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交付房屋并协助过户。有些案件还存在借款主体混同的问题,如无法明确界定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法人履行的职务行为。二是借款行为认定难。出借人仅持有借条或

4、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作出正确判断。比如: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高息放贷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在具体运作方式上,投资公司与“客户”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口头约定和两份书面合同。投资公司与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就借款数额、利息和期限达成口头约定后,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往往要求“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双方主体为投资公司和用款人,该合同完全符合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操作规程;另一份合同为一张借条,其中出借人为实际代表投资公司利益的某一个自然人,借款人为急需用款的中小企业或个人。而在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实际履行是依照投资公司与有

5、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对借款数额、利息和期限的口头约定,但因上述约定无书面合同文本加以证明,故称之为“阴合同”;而两份书面合同是投资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和“客户”签订的,但在实际借出资金时却不实际履行,故称之为“阳合同”。该种运行模式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借款人极为不利,借款人极难维权,实践中投资公司只与借款人签订一份所谓“投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由投资公司保管以备上级检查,借款人拿不到。三是规避法律行为不易认定。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实际上有的原告为规避法律,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其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双方口头约

6、定的借款利息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月息在3分以上,同时投资公司在放款时一般会事先扣除利息;二是投资公司在让借款人打的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数额一般是实际借款数额的1.5倍至3倍。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就会以借款人借款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四是民间借贷掩盖下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认定。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因投资或合伙经营亏损欠款、货物买卖、建设工程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对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五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现象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出现交叉或

7、转化。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异常火爆,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向普通公民借债并承诺相应利息回报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借债,就很容易触及上述犯罪。如何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三)投资、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现象频发应引起高度重视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担保、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发生资金“崩盘”、老板“跑路”现象频频见诸报端,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投资、担保公司为规避其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其融资的方式也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即由公司负责人或其员工向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每月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极易出现“窝案”。X

8、X市近期也有投资担保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比如,河南博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和XX市博康商贸有限公司,我院已受理涉及该公司负责人唐绍峰、王巧凤的几起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近千万元。另据群众反映,该公司“投资客户”自今年12月初陆续接到通知,以后不能按时付息了,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每月按原投资本金的千分之五兑付本金,现在已经确认不能兑付,已有很多人到市公安局登记报案了。据群众反映,河南博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仅在XX吸收的公众存款就达数千万元。目前,该公司负责人唐绍峰和王巧凤的住房和银行账户已因民间借贷诉讼被法院查封或冻结。(四)呈现“放贷主体多元化,参与主体全民

9、化”的特点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呈现“放贷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主要放贷主体有:1、专业成立的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2、房地产公司等利润率相对较高的实体企业。这些实体企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信贷政策影响而无法从银行申请贷款,为运营需要而向民间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具体吸收款存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或以民间借贷形式吸收,或者以投资款、入股款、购房选号费等名义吸收。比如,XX市龙湖镇的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运营资金几乎全部来自民间借贷,2014年因服饰滞销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该公司吸收的资金来源颇广,涉及XX市、高新区、管城区等地区,涉及人数众多,据公安局统计

10、的公司外债近三个亿,仅XX法院受理该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就达近四千万元,追索劳动报酬涉案160余万元。再如,三年前安阳市民间借贷崩盘后公布的41家涉嫌非法高息集资公司名单中,房地产企业占到一半以上。据业内人士估算,安阳当地房企的开发资金来源超过六成依赖民间借贷市场。3、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又称影子银行,这些钱庄一般以高利贷赚取暴利。当欠债人不按期还钱时,地下钱庄的人一般都会恐吓欠债人,甚至威胁欠债人的家人和朋友,以加速他们还钱。4、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在投资者和放贷对象眼中都是有一定地位、信誉和实力的人。职业放贷人熟悉规避法律的途径,在放贷时,他们通常不会将借贷合同设计成高利贷合同。而往

11、往是先通过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名目,消化掉一部分利息,再通过将利息写在欠条里,把高利贷合同处理成四倍利率以下的正常借贷合同,给高利贷合同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5、自然人零星借贷。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即一些自然人把手头的宽裕资金借给身旁需要资金的亲朋好友。这类民间借贷背后有相应的亲情或友情基础,风险相对较低。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的高度繁荣和无序发展,许多民众在高息的诱惑下,把自己甚至整个家庭的买房款、买车款、拆迁安置款甚至养老钱、看病钱、交通事故赔偿款等救命钱都拿去“吃”高息,由此导致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全民化”。以安阳市为例,据媒体报道,2012年安阳集资案涉案企业40家以上,涉案金额保守

12、估计在200亿以上,牵涉到安阳市区(不含郊县)至少1/5的家庭。二、成因分析(一)宏观方面1、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量的资金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近年来,民间闲置资金过高,投资渠道较少,致使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一些企业缺少资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银行贷款的程序繁琐,门槛较高,资金多流向大型国有企业,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投资人为筹集资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只能通过多种途径向民间非法吸收存2、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较少,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行政规章中。上述

13、规则从借贷关系主体、利率等各个方面设置了严格条件,对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总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厉的压制态度。但近年来,国家鼓励、引导民间金融的政策意图较为明显。因此,现有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压制态度与目前国家逐步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导向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之处,极易产生法律纠纷。3、银行存款利率低,物价上涨快,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为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更多人认为把钱存在银行会贬值,就积极寻求投资新出路,自愿选择把“闲款”投入已失控的民间借贷市场“钱生钱”。在高利率的诱惑下,“非法集资”和黑恶势力操控的“高利贷”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画上了极不和谐的音符,也给相当多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巨

14、大损失。(二)微观方面1、从投资担保公司负责人角度看,追求高回报、高产出,让他们不计后果疯狂吸收公众存款。据近期相关媒体报道的投资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现象看,不管是因为经营缺少资金还是将吸收的资金转贷给他人,起初都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回报,在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们为了维持运转,支付高额的运转费用,后期不惜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后面的借款支付前面的借款和利息,同时用于自己的高消费或进行高风险投资,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2、从受害人看,盲目跟风投资,防范意识淡薄,追逐高息回报,使投资担保公司能够源源不断吸收到公众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银行相对

15、较低的利率与持续增长的高物价弱化了传统投资理财方式的吸引力,很多人不愿再将钱存在银行,而是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客观上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年龄段多集中在45-7。岁之间,而且他们之间都有着一定的“介绍、连带”关系,往往是几个人投资得到短暂的高回报后,又向自己的身边人进行介绍,产生了“一传十、十传百”的连锁效应。3、从管理上来看,管理部门缺位,监管措施乏力,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典当行由商务部门进行业务监管、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工信部门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而对于市场上大量存在,在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中占

16、多数比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信托性投资公司,则没有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实践中,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信托性投资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普通公司无异,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即可成立,无需专门的审批手续,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很多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了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上,这也是近几年一些地方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三、对策建议民间借贷如果朝着良性的轨道发展,既可以整合民间资产,使其得到更好的利用,又可以给夹缝中的中小企业注入生产资金,激发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如果任由其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失控,则会产生严重的

17、负面效应:一是会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难度,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的生产利润,加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引发企业大面积倒闭;三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资金风险,放贷人一旦“血本无归”,就可能采取极端措施,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众聚集事件时常见诸报端,给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隐患。对于如何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立法层面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相关法规或政策,畅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消除中小企业对投资公司

18、、担保公司、典当行的资金依赖。比如,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金融政策,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还应当允许公司债证券化处理。二是建议国家尽快制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和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上述两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操作规程、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三是建议国家尽快完善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主体进行规范,随着国家逐渐放宽金融领域门槛的步伐,授权更多主体从事营利性贷款活动,同时对法律未授权的主体从事营利性贷款活动的行为仍继续严格禁止;对不同性质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分别规范。严格区分营利性商事借贷与其他非营利性借贷,创设不同的交易规则。相应的,法院对不同类型民

19、间借贷案件亦区分适用不同规则;对借贷利息进行规范。明确区分合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和应予制裁的高利息,对三者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四是建议将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由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降低为2倍。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目前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分及以下的民间贷款月息一般在法院的保护范围之内。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有鼓励投机之嫌疑,对如今的民间借贷市场的过度繁

20、荣客观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实体企业的利润率都不足以支撑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率,为了抑制市场投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让更多的百姓把钱存入银行而不是非法集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把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二)法院层面作为法院,应立足于审判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一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此类案件如果法院强行判决,由于被告方一般很难举出有力反证,一般都要判决原告胜诉,对被告很不公平。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官要尽可能地调解结案。XX法院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的可能性

21、较大,由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要远高于实际发生的借款额,原告一般容易做出较大幅度的让步,此时只要法官耐心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此类案件有望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二是建立化解民间借贷疑难纠纷的联动格局。人民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对可能产生复杂、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及时加强排查预警。积极引导民众从事规范的民事行为,加强对借贷风险的评估,更理性地从事金融投资行为,及时制止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三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从借款时间、地点、在场人、详细经过、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及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审查,尽可能地查清

22、案件的本来事实。在涉嫌“专业”借贷案件中,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可以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审理中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执法层面1、建议国家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综合治理。一是逐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鼓励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改组为村镇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合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企业富余资金,拓宽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体现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满足社会资金投资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二是积极探索一套建立在

23、个人信用基础之上,贷款门槛相对较低、贷款手续相对简单的贷款制度,逐步实现民间与银行“借贷”平衡。三是加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的监测跟踪,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防止引起系统性风险。鼓励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引导协调。建立民间借贷征信调查行业规范,健全征信系统,降低投融资风险。2、组织银监、工商、公安、商务、工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当前日益猖厥的各种非法金融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建议银监、工商、商务、工信、公安等部门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的监管:一是要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

24、对加强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行业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强化对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结构、资金发放、业务票据、财务账册、与股东资金往来等重点关键环节的核查整改。三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将日常监管和年终审核、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有机结合起来。要督促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上述行业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四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批和监管,尤其要强化对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的跟踪监管,严防银行资金被挪用给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进行高息放贷。五是要进一步加

25、大对非法金融业务的打击力度,适时开展全国范围的非法金融活动集中整治行动。对此,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11月30日印发了郑州市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执行。3、增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推广示范性的借款合同,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的发生特点、作案方式、社会危害性等通过多种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公众对打着各种高息理财幌子的各种集资诈骗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人们防范意识,引导公众理性进行投资。4、做好资金链

26、已断裂的投资担保公司的善后工作。因投资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按照上级有关精神,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根本没有维权途径。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任由担保公司违规操作,任意挥霍百姓的血汗钱,不仅会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也会造成成千上百的家庭悲剧,使他们在一次次聚集抗议的活动中,被迫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政府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全面接管资金链已经断裂的投资担保公司,及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我们了解,河南博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事发至今,相关后果已经显现:XX市有的投资户父亲已被气死,有的投资户妻子心脏病复发已在医院做搭桥手术,有的投资户母亲已患癌症急需资金看病。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排除下一步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因此,建议政府立即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接管河南博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制定后续处理方案,尽最大努力将此事件的社会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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