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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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一、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或授权业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必要时可通过外部行政措施进行干预;3、对火警、暴力等突发事件,为防止事态恶劣发展而采取的合法措施;4、根据小区议事规则授权业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或其他突发情况下(如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中突然撤离小区等)拟定出暂行自治管理方案,并在小区公示,方案通过后执行;直至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出新

2、的物业服务企业;5、根据小区议事规则授权业委会制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小区内广告管理规定,制定商务运作方案,争取公共收益返利于业主;6、对小区经营的商家占用公共道路,擅自安装地锁占用空地、阻碍交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劝阻、搬离占用经营物资,措施无效情况下上报行政部门进行干预处理;二、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有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三、利用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制定方案管理。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应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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