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粮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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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依据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本标准由上海衣合谷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衣合谷米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立东、裕娣。本标准于2020年10月首次发布。杂粮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黄米、紫米、红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蕙仁米、大麦仁、胚芽米、荧实豆、

2、青棵等为主要原料,经挑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杂粮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杂粮制品以大黄米、紫米、红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蕙仁米、大麦仁、胚芽米、荧实豆、青棵等为主要原料,经挑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杂粮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

3、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气味具有正常粮食的色泽、气味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目测色泽、状态、杂质,检察有无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异物。闻其气味43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质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含量小W20GB5009.3杂质/%总量3.0GB/T5494其中:无机杂质含量1.04.4污染物限量铅的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它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船(以Pb计),mg/kgW0.1GB50

4、09.124.5真菌毒素限量指标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7.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8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13122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J-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

5、水分、杂质。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等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 判定规则6.3.1 出厂检验53.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31.2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3.2型式检验1

6、.1 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322 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净含量有一包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该批产品的净含量复检,复检产品的净含量如负偏差仍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识、标签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

7、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7.2.4 包装材料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GB4806.7或GB4806.8的规定。7.3 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贮存时不得接触墙面,间隔应在20Cm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7.4.3 产品贮存时应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即时出库处理。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口起,保质期为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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