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学院章程(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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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体育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体育学院是河北省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体育院校。1984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在河北师范学院体育系整建制基础上筹建并开始招生。1985年8月由原国家教委正式批准建校。2005年河北省体育运动学校并入学校。学校秉承“崇德砺能,笃学拓新”的校训,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体育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健康中国、体育强国、美丽河北、体育强省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

2、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河北体育学院,简称为河北体院,英文名称为HebeiSport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EBSUo学校网址为:o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设置有学府路校区、正定新区校区两个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第四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北省体育局。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河北、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不断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内涵发展、开放办学,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体育大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走“教学科研、竞赛训练、大众健身”三兼容的办学之路,依照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注重培养综合素质突出、

4、全面发展的“体育人”,着力培养文武兼备、德高技精,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第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办学水平。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第十条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积极申办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学校以体育学学科为主,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依法统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科协调发展,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

5、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深化体教融合和产教融合,构建与区域经济相协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体系。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规范学校的

6、办学行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授予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7、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A)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8、,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S)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受教育者、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九)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体

9、制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

10、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11、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A)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

12、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

13、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召集。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河北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

14、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

15、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

16、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训练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

17、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规定制定其规程。学术委员会是学

18、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S)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

19、其他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

20、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S)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审议工作;(四)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学科(学位点)规划和建设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五)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

21、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第三H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22、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S)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的

2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六条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

24、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七条系主任是本系行政负责人,负责本系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系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25、、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训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二)制定本系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本系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的最高决策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系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系正副主任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九条系设学术分委员会。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章程就本系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系

26、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由本系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系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本系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六章教职工第四十二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

27、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河北省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第四十六条学校将师德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绩效评价、

28、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在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理。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9、A)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能力和质量;(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

30、学校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法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七章学生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各类型招生比例、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

31、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公平接受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32、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S)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八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

33、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第五十九条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三)制定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四)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学校为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第六十条

34、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接受申诉后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在学校接受培训1、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

35、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学校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四条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等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十六条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

36、资产保值增值。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第六十八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平安校园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九章学校与社会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体育、教育、科研等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作,推动协同创新。第七十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校友的联系,积极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第七十一

37、条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第七十二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十章校训与校徽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训是:崇德砺能,笃学拓新。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跑道、向前冲刺的运动员形象等元素组成圆形图案,体现了学校的专业特性,象征学校团结一心、开拓创新、奋力拼搏的精神。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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