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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章程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学制
2、与修业年限第四条普通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学制为2年。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第五条学籍管理以基本学制为依据,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管理,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普通本科学生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应不少于3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总修业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连续计算(含休学、保留学籍)分别不得超过6年和4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七条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
3、修业年限2年。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学工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4、分别由学工部查阅本专业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及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务所组织体检,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3、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在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书)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撤销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专
6、业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经教务部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后方获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四条学生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缓交学费申请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在开学4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缓、贷手续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第
7、十五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学籍时,按注册年度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六条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考勤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教师可以根据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校级及以上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活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医院或学校医务所证明
8、。请假在2天(含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5天由学工部部长批准,5天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学工部部长签署意见,党委副书记批准。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将手续补齐。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辅导员应回复学生本人。第十九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照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实习等教学活动的,按每天7学时计算。第二十条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五章课程设置与修读第
9、二十一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类别为:通识课程(由通识必修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构成)、专业课程(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及特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构成)、实践环节课程。第二十二条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应当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表规定的学期顺序和开课部门的开课计划修读。不按学期顺序修读课程者,必须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或跨校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所在系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四条大学英语为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必修课程,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
1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免修剩余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具体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五条全院非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生须修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生修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后直接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并计算学分绩点。非计算机类理工科专业有修读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重修,也可以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等级证书申请所取
11、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成绩以“60”分记。第二十六条免修1、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下学期部分课程。2、学生转专业、复学、转学、留级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或超过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3、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及大学体育、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均不得免修。4、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其成绩应记“体育保健课”,即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务所或其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
12、由武装保卫部审批报教务部备案,可免予参加。5、学生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两门。学生应在学期末最后两周内向开课部门提出免修申请(附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部门负责人批准,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同意免修,成绩据实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免修申请、考试及评卷等环节须在该门课程授课前完成。第二十七条补修学生因学籍异动编入新专业或新的年级后,适用新专业或新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对教学计划已执行但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补修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补修手续。第二十八条先修与缓修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先修读部分课程。留级学生在留级的当学年所修读的课程较少者
13、,可以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由教务部安排跟随高一年级相应班级一起上课与考核。学生因课程冲突或和学习有困难等原因,可以申请缓修部分课程。先修或缓修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手续。第二十九条选修学生可以根据学习兴趣选修教学计划设定的各类选修课程。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未办理选修手续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第三十条补考与重修1、学生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2、公共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3、军事训练、实验、实
14、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教务部不安排期末统一考试的课程(如服装创作与实践等)不安排补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4、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5、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参加重修的,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资格(普通本科学生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除外;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第三学期不及格课程除外)。6、学生重修以获得学分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修读费用。重修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后的成绩和所得的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第三十二条教务部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
15、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完整记载,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补1”、“重1”,打印学生学业成绩表时,以最高1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完整地存入学籍档案。第三十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定、报开课部门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只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
16、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训练、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试卷(分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当)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并确定正式考卷后交文印室和教务部。第三十六条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并报送教务部。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必须参加重修,该课程成绩以“缺课0”分记。第三十七条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处理。缺考学生该次课程考试
17、成绩以“缺考0”分记。旷考学生不安排补考,经本人申请、教务部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第三十八条学生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前书面向教务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可给一次考试机会。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委托同学、辅导员或家长持有关证明办理。来不及事先办理手续的,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医院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学校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可选择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也可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习和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核
18、纪律。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执行。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或作弊,该次课程考试成绩按“违纪0”分记,不得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组织的补考,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第四十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成绩管理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1、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综合评定,具体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研室审定。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按比
19、例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沿用当学期期末考试平时成绩记录。2、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百分制90-95-10080-85-8970-75-7960-65-6960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优二95良二85中工75及格二65不及格对应绩点4.0-4.5-5.03.0-3.5-3.92.0-2.5-2.91.0-1.5-1.9O3、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数X课程学分数;4、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第四十一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
20、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或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拓展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7天内登录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按教学班打印出成绩表和试卷分析表,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签字后交至教师所属系部。学生直接上网登录学籍管理系统个人账号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教务部统一保管、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21、经教务部同意后由开课单位、辅导员、教务部共同参与代为查卷,并由辅导员向学生本人反馈查卷结果。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三条经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所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留级学生、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四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请转专业:1、入学未
22、满一学期的;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3、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4、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5、处于毕业学年的;6、保留入学资格、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7、已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四十五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
23、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者;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委托培养的;5、应予退学的;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1、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在学期末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部复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2、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在学期末一个月内向学校递交转学申请材料,教务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学工部面试合格后,
24、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3、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当学期末提出申请,并于学期结束前办妥。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第四十八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经学校医务所认可的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六周的;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3、因创业需要中途休学的;4、本人申请休学的;5、因不能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
25、一年为期,因病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五十条休学的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工部审核、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学院予以保留学籍;2、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3、休学学生应在办妥休学手续后两日内离校,不得留住学校。自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休学学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反校规论处;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
26、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因自费留学申请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为一年。学生因特殊情况或困难须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第五十三条保留学籍以一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第五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27、经学校医务所审查合格,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批后,方可复学。因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书外,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安全承诺书,经学工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者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当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部申请复学,填报复学申请书,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擅自参加的学习活动及其取得的成绩无效。被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触犯
28、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十五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适用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九章留级、退学第五十六条每学年结束时,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学生学籍处理。学生经过补考后,一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未修满二分之一学分者,应予留级。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留级。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没有招生,则按跟班修读处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应先重修不及格课程。留级在每学年9月底办理一次。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3、超过学校规定期
29、限未注册达两周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或休学的;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或因其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严重疾病者;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本人申请退学的。凡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均不属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退学,由学工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工部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工部、学生所在系审核、学院分管领
30、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办理退学手续。第五十九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退学通知书由学工部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2、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退学手续办妥后,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31、4、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办理。5、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六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十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第六十三条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态度和健康情况等方面作出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或提前
3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留级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以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第六十四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须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按在校生管理,随下一年级学习,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作结业处理。第六十五条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学生体能测试不达标者,作结业处理。第六十六条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返校参加所缺学分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33、考试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向教务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六十八条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未满一年退学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六十九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第七十条基本学制内暂不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关于毕业班未毕业学生学籍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七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34、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学校严格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35、、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6月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第七十六条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废止(2014年7月修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七十七条教务部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与本规定一起实施。学校授权教务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