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制史》专题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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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演变,(法典编纂技术、篇章体例),概说,什么是“法典”?某一时代主要法律或某一部门主要法律比较集中、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编纂法典 将相关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条理化,法典编纂起于何时?刑书时代 刑 律统时代 法律 近现代时期 清末修律后刑:【说文】罚辠也,国之刑罚也。法:【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说文】均布也。,刑书时代的法典编纂,刑书时代,指中国法典发展演变史上的以刑书作为法典形态的时代。刑书编纂溯源至习惯法时代:禹刑、汤刑、九刑对判例的整理汇编 吕刑较上述刑书有了一定的发展 春秋(向成文法时代的转化)相继展开规模空前的刑书

2、编纂活动。,刑书编纂的组织和程序 自上而下,但缺乏系统的组织和程序 天子、国君的主张or臣下的请命,由相关执政大臣或负责司法事务的臣子进行。编订完成后要交予天子、国君审定。完成后,交由相关机关收藏。后期出现了“铸刑鼎”,公布于众。,刑书编纂的技术与体例“以例统刑,以刑统罪”为主,禹刑、汤刑、九刑皆是。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九刑:五刑+流、赎、鞭、扑 刑书编纂活动 九刑:周王授命大正取太史官所藏国家旧法编订周王审定收藏 吕刑:司寇吕侯请命周王允准编订以周王名义宣布,仆区之法(楚)、茆门之法(楚)、勾践制法、晋国常法、郑国刑书、邓析竹刑,子产的“铸刑鼎”,复姓公孙,名侨维护周礼宽猛并用的法律

3、思想“铸刑书”(把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叔向来信: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子产回:吾以救世也,法典编纂的组织和程序 前期(秦汉):君主钦命宰执大臣独自完成公布 中期(魏晋后):独自编订减少,几人总领,余者参与 后期(清代):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法典编纂程序:确定编纂、具体编纂、审定颁布三步,律统时代的法典编纂,(刑部)别设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提调一人,纂修四人,司员兼充。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司员及笔帖式充。掌修条例。清史稿 刑法志一,

4、法典编纂的体例与技术,1、以罪统刑,罪刑合一的法典结构 在法典编纂中,按照犯罪性质或者对象或者方式的不同,对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犯罪进行分类归纳;同一类的犯罪辑入法典的同一篇中;对同一类而不同程度的犯罪,规定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法律观念+罪名制度发达+律学研究的兴盛,2、有纲有目、以纲统目的法典篇章体系“具律”的设定:具其加减,适用于各篇的一般性或抽象性规则。“具律”的位置:,汉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律典 结构 内容 法经 6篇 具 九章律 9篇 具 曹魏新律 18篇 刑名 八议 妇女处刑 晋 律 20篇 刑名、法例 服制定罪 陈 律 20篇 官当 北 齐 律 12篇 名例 重罪十条

5、 周 大 律 25篇 流刑分等,3、以律条为经、疏解为传,经传结合与以律条为主、例条为辅,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技术 律学发达,从而导致律统时代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视:法律答问、诸儒章句、张杜律、律疏经传结合 明清加入小注或集解 条例、成例地位重要,影响法典编纂之创新 元代“例”入法典,明代问刑条例、清大清律例律例合编,法典编纂活动,1、战国秦汉时期:李悝编纂法经、商鞅秦律、萧何九章律 盗、贼、网、捕、杂、具+户、厩、兴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越宫律27+赵禹6+傍章律18,2、魏晋南北朝时期:程树德九朝律考言: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确立了十二篇体例创立了“名例律”内容精炼,南朝前两

6、代未有立法,后两代虽称新律,但皆沿晋制,没有重大改革。主要是凝固了的门阀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作为士族文化标志的玄谈越走越远,整个社会崇尚释老,轻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理法为庸俗,故出现法制停滞不前的局面。,3、隋唐五代时期 开皇律大业律 五(刑)十(恶)十二(篇)五百(条),唐:武德律 将53条新格汇入开皇律 贞观律 以开皇律为蓝本,增设加役流,缩小缘坐死刑范围,减少死刑 永徽律及律疏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唐代的刑律实际上包括律文注文疏文问答,唐律302条,诸 斗 殴 人 者,笞 四 十;谓 以手 足 击 人 者。伤 及 以 他 物 殴 人 者,杖 六 十;见血

7、 为 伤。非 手 足 者,其 余 皆 为 他 物,即 兵 不 用 刃 亦 是。【疏】议 曰:相 争 为 斗,相 击 为 殴。若 以 手 足殴 人 者,笞 四 十。注 云 谓 以 手 足 击 人 者,举 手 足 为例,用 头 击 之 类,亦 是。伤,谓 手 足 殴 伤;及 以 他 物 殴而 不 伤 者:各 杖 六 十。注 云 见 血 为 伤,谓 因 殴 而 见血 者。非 手 足 者,即 兵 不 用 刃 亦 是,谓 手 足 之 外,虽 是 兵 器,但 不 用 刃 者,皆 同 他 物 之 例。,问答,问 曰:殴 人 者,谓 以 手 足 击 人。其 有 撮挽 头 发,或 擒 其 衣 领,亦 同 殴 击

8、 以 否?答 曰:条 云,斗 殴 谓 以 手 足 击 人,明 是虽 未 损 伤,下 手 即 便 获 罪。至 如 挽 鬓撮 发,擒 领 扼 喉,既 是 伤 杀 于 人,状 则 不 轻 于 殴,例 同 殴 法,理 用 无 惑。,唐律的结构与内容,唐律的结构(1)总则,(2)事律,(3)罪律,(4)专则,(5)结构的评价,(1)总则:名例篇(57条)五刑 十恶 议请减官当等官贵特权 老少废疾的责任能力 自首累犯等刑罚适用原则 流徒的执行和赃物的征没 法条的适用和解释 乘舆、道冠僧尼等法律用语的解释,(2)事律(190):规定违犯各种重要制度的罚则。,卫禁(33):违犯警卫与关禁制度的罚则。职制(59

9、):违犯“职司法制”的罚则。户婚(46):有关户口婚姻制度的罚则。厩库(28):违犯国家畜牧仓库制度的罚则。擅兴(24):违犯军事和营造制度的罚则。,(3)罪律(221):规定各种刑事犯罪的处罚 盗贼(54):贼杀、盗劫 斗讼(60):斗殴、告讼 诈伪(27):诈冒、伪造 杂律(62):杂犯如非时烧田野、市司评物价不平等 捕亡(18):捕系、逃亡(4)专则:断狱(34)有关司法审判制度及相关的罚则,(5)关于唐律结构的评价,唐律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始以总则,终以专则的结构,说明唐律在立法技术上已经达致相当高度的水准;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结构,则表明唐律把调整和强化封建国家的

10、行政管理放在优先的地位,而这无疑是受了隋唐时代重建强盛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历史大潮的影响。刘俊文,下面内容相对精深,需要逻辑跟上,你准备好了吗?,准备好了,呵呵,我高考数学150,其他,A,B,C,D,提交,500条,情伪无限,诈变无穷,科条简久,何也?第58条:“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主帅又减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卫禁)该条包括多少个完整的刑事法律规范?该条运用了怎样的设计技术?(数学逻辑+省略+转引)德国民法典,乾陵,天坛祭祀,HOW?,文字省略,【(1+1)2+2】+6+6+(6+6)=30,数学逻辑,“太社,

11、各减一等”“诸阑入太社门,越太社垣者,比照阑入太庙门及越太庙垣,减一等处罚。”“主帅又减一等”“主帅不觉,比照守卫之行再减一等处罚。”,技术转引,“诸者”常人,年15以上70以下的健康男子,承担刑事责任。“减等”五刑减等,等差序列。,唐律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唐代刑事责任年龄,唐律名例律五刑条:,(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1050)(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60100)(3)徒刑。以半年为一等,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以五百里为一等,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12、(5)死刑。绞、斩。二等,德国民法典(1900),上面的逻辑推演你听懂了么?,听懂了,我智商70(%_%),我高考数学150,其他,A,B,C,D,提交,轻重相举(类推?论犯罪与刑罚),第50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何论)举轻以明重:(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始谋即为完备)如杀死、杀伤期亲尊长何论?,化外人相犯,唐律疏议48 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

13、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杂律违令式(结合点),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卑避贵,去避来之类。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笞四十,物品仍没官。,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杂律不应得为(弹性条款),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令无正条,理不可为者)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律,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如何从立法技术上来分析杂律的两

14、个条文?连接了行政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五代:乏善可陈,仅后周大周刑统承前启后,4、宋元明清时期,宋:基本照搬唐律宋刑统(但相对于唐而言,具严重的实用主义)编纂体例变化(汇编、类型化)去掉纯学术性的内容 增加:准177条,起请条,余准此条(法条适用问题,而非定罪问题)元:至元新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典,中央颁布的法令汇编,明:大明律试图超越唐律 律令直解大明律(另有大诰)万历问刑条例 篇章体例:1+6篇(六部)体现集权立法思想:重典治世(充军、凌迟)处罚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奸党罪)奸:害良为奸,以权谋私 党:朋党,不同于现代意义上有政纲有组织有纪律的party不同,清:顺大清律例集解+翻译简单的“拿来主义”康钦定刑部条例例(条例、则例、事例)变通,适用于满汉 雍 对法条系统的修订 乾大清律例整合耶耶和粑粑的工作内容(436+1049)历代法典条文数量:北齐949隋唐500明460清436 为何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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