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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刊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对校内刊物的管理,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大学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处)审核批准在校内印刷发行的,由学校部门、学院、师生社团组织编辑印制,在校内发行或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刊出的报纸或书刊,不包括电子刊物。电子刊物纳入*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中进行管理。第三条校内刊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
2、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关注学校的改革发展,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能紧密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第二章审批、出版、发行第四条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1、由学院、部门主办的刊物,需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备案。由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需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备案。由其他学生组织等主办的刊物,需填写申请表,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2、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审批时,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提交*大学校内刊物登记申请表。表格可从校园网下载,应填写表格中要求填写
3、的事项。3、经批准的刊物,同意分配校内刊物序号,须在刊物版权页或显著位置标注刊物号。其中,杂志以MDZZ(*杂志)-2016(审批年份)-0001(序号)来制定刊号,报纸以MDBZ(*报纸)20XX(审批年份)-0001(序号)来制定干U号。4、刊物获得批准后需填写*大学校内刊物备案表,交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存档,若事项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办理变更登记。5、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条任何校内刊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和国家规定禁止的;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4、违反*大学校纪校规的;5、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六条校内刊物的发行范围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单位、部门及送刊数量等报审批单位备案。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下辖刊物有直接监督、管理的责任。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对校内刊物进行统一指导和统筹管理。1、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刊物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2、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应制定刊物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印制发行。3、由学院、部门
5、和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在印制前必须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内容;由学生组织等主办的刊物,在印制前必须由校团委或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内容;遇到问题时,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4、校内刊物每一期均须在印制后一周内向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送样本,存档备案。第八条校内刊物原则上不刊登广告,不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各种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品,要及时送交校党委宣传部或保卫处。第四章保障与奖惩第十条学校制定有关措施支持校园刊物的发展与繁荣,鼓励有条件的刊物向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内刊准印证。第十一条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每年9月对校内刊物的出版发行情况进行年审,对于不满足继续出版条件的刊物予以取消刊号、停办处理;通过年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校园刊物,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二条校园刊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刊物出版工作并进行整改:1、内容出现重大失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2、未按照申报内容出版刊物的。第十三条未经审批出版的校园刊物,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有权予以取缔。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具有内刊准印证的校内刊物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学校主办公开出版的刊物,按国家新闻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