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病假、事假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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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病假、事假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体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教职工申请病假、事假的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一、教职工申请病假、事假的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1、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2、4至7天的假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出建议,院系、部门党政联系会议(部门班子)研究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3、8至14天的假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4、15天以上(含15天)的假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部门和学院分管领导分别提出建议,由人事处报学院研究审批。5、住院的重症患者请病假,审批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二、教职工请假时,除特殊危重急病外,不得委托他人代交假条,并须接到准假通知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时,一律包括在内连续计算。三、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的请假,须经教务处、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备案。四、领导干部请假,按专门规定执行。五、销假。假期结束时必须本人到人事处报到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需要延长假期的,仍按上述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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