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场地使用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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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场地使用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铁路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乙方(使用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为提高铁路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开发和利用现有货场闲置场地以适应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布翻卸车维检费机车使用服务费货场场地使用服务费三项货运杂费的通知(铁运(2008)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闲置货运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闲置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等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使用货运场地的基本情况(一)甲方同意乙方使用XX站闲置货运场地

2、(按线路别、仓库别、作业区别填写。例:货1线或五仓或露天场地一区)。(二)使用场地的结构、数量及面积:仓库:m2带雨棚站台:m2露天站台:XXnf露天场地(货位):m2(三)使用场地的相关配套设施:第二条使用期限、用途(一)使用期限:该货运场地(含仓库等建筑物,以下同)使用期自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共一个月。(二)使用场地用途。1 .乙方向甲方承诺,使用该货运场地仅作为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货运场地用途。2 .乙方需改变使用用途的,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及已收取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 .乙方对货运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原

3、铁道部、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甲方整体规划和生产经营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的运输生产和对外服务。第三条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一)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仓库: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合计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带雨棚站台: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o合计金额整(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露天站台: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o合计金额一元整(大写人民币:_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_%,增值税元。露天场地(货位):元整/月(大写人民币:元/月)o合计金

4、额一元整(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一元,税率%,增值税元。以上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总价合计: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兀O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变,按税率政策调整实施之日执行新的税率。(二)保证金。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向甲方交付首次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同时,一次性交付货运场地使用保证金,保证金为月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两倍,即元(大写人民币:元)。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三)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间为维护货运场地正常运转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信、

5、物业、配套设施使用费、停车等费用。乙方应按上述各收费部门要求时间缴纳相关费用。(四)当发生乙方拖欠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迟交金、其他费用及损坏货运场地或相关配套设施未及时维修恢复等情况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本合同约定的使用保证金,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使用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使用的货运场地、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万O(六)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甲方提供的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状态、周边环境、货流变化、设施设备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乙方自行承担使用货运

6、场地期间产生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环保等相关风险,自行处理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第四条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支付方式、付款时间及地点。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由货运场地所在地的车站在货运营业窗口于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统一使用“运费杂费收据”按年向乙方一次核收。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车站按运输收入进款进行上缴。遇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调整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费率时,在执行基准费率调整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变更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五条货运场地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7、(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保证货运场地维持原状。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货运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三)合同履行期内,货运场地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货运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并加强对货运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隐患、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修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不得改变货运场地内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五)乙方不得擅自对货运场地进行装修、添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在货运场地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确需实施的,应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

8、施,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六)装修或设置对建筑物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货运场地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施工。合同履行期满或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1 .依附于货运场地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补偿。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承担费用。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4 .其他:O(七)乙方已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如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不向甲方追索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

9、自扩大装修、设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A)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货运场地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上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项下的相关费用。(二)在乙方使用货运场地期间,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有权对乙方使用货运场地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堆放货品、荷载、安全等),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铁路行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行为进行整改。(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

10、供工作便利及相关协助服务。(四)甲方应保证货运场地的建筑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五)乙方需对货运场地增添设备时,应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六)甲方有权在抢险救灾、军事运输、货物集中到发等特殊情况时临时免费占用本合同项下的货运场地,乙方不得拒绝0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甲方不再向乙方另作补偿。(七)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将货运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货运场地所有权取得方当然取代甲方,享有甲方权利,承担甲方义务。(A)甲方提前收回货运场地,须在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九)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11、和义务。(一)乙方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货运场地全部或部分转予他人使用、转让、转借、联营、抵押、出售、入股、合作、调换使用等,损害甲方利益。乙方与其他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三)乙方使用货运场地的消防、作业安全管理须符合铁路相关规定,应按约定使用货运场地,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化工产品、违禁物品或利用货运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开展与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用于中转、储存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载的货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

12、性等危险物品,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四)乙方严禁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相关规定的经营业务。对利用本合同约定货运场地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及行为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用或为第三方提供仓储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乙方在使用货运场地期间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甲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作业或经营秩序。如因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违法、违反铁路方相关规定使用货运场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应负责使用

13、区域及经营区门前卫生,使用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垃圾自行清理或者按照所使用的货运场地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利用货运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行政等责任。(七)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相关消防设施,并负责承担本合同约定项下货运场地及其设施设备的消防及其他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八)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货运场地的治安管理,并承担场地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九)乙方应定期对货运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

14、使用货运场地内的消防安全。若发现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十)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形态和用途,降低质量标准。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须保证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性能完好,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十一)乙方应在货运场地醒目位置标识场地名称、使用人和使用期限。(十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特别约定。(一)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添附的与本合同项下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可分割或不可移动的财产(设备设施),在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要求甲方补偿。若甲方要求拆除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限进行拆除,造成货运场地损毁或影响

15、货运场地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货运场地产权进行处置(如转让第三方)时,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自愿放弃该货运场地的优先购买权和继续使用权。(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项下的货运场地外墙或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店招。(三)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甲方上级单位拆除、使用、改造货运场地有预期。合同签订后,因地方政府市政建设或铁路建设(拆迁)或改造、铁路规划需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运场地,或基于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应无条件腾退货运场地。同时,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

16、何损失或违约赔偿,并不得就第三方向甲方支付的拆迁补偿等款项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四)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负责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经营期间所需证照资质,并报甲方备案。乙方无证无照经营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造成甲方货场闲置的损失等)。(五)因抢险救灾、军事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对外提供服务的货运场地时,由甲方告知乙方后无偿征用,征用时间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时,免收乙方一个月的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六)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经

17、营活动,不得在有关标牌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昆铁”、昆明铁路”、“铁路”等与甲方名称、字号有关或相近的字样。同时,应当在货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乙方自己名号、商标的标牌以及揭挂标识牌。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年度总费用的违约金,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双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腾退场地,双方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1 .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对该货运场地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三)

18、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四)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除本合同约定的因乙方违约解除或终止合同外,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最末一个月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条货运场地交付及收回验收。(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货运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三)使用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使用期满后或合同终止、解除时双方应对货运场地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如乙方不参与验收的,则视为认可甲方的验收结果。(四

19、)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于日内对货运场地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收回货运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乙方应于日内无条件搬离货运场地、退回相关配套设施,并清空货运场地内属于乙方的一切物品,使货运场地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腾空并恢复原状”,除非甲方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货运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货运场地的正常使用。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腾空货运场地并恢复原状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对使用物进行清理收回。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留存的物品,视同乙方放弃相关财产权,甲方有权

20、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理获得的收入不予退还。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解除合同、收回货运场地、不予退还保证金、按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每年总额的%向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货运场地全部或部分转予他人使用、转让、转借、联营、抵押、出售、入股、合作、调换使用等损害甲方利益的。2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对使用的货运场地进行装修、改造、或在货运场地上搭设广告物或其他设施,或擅自改变使用的货运场地用途的。3 .擅自设

21、置或允许第三人设置广告或店招的,或未按铁路货运场地使用标识公示及使用的。4 .利用使用场地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活动、项目的。5 .乙方使用货运场地或相关配套设施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或对甲方、货运场地相邻建筑、第三人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害的,或导致诉讼或仲裁的。6 .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或安全管理责任的,或未尽保管义务,造成使用的货运场地或设备损坏、灭失的。7 .使用货场设施后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及以上的。8 .乙方在货运场地或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通知(如下发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等)后一日内未消除安全隐患

22、的。9 .因乙方擅自使用涉及铁路线路的设施导致发生事故,或导致甲方被地方政府或铁路主管部门处罚的。10 .乙方无证无照经营的。11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二)在使用期内,乙方逾期交纳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甲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49条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核收迟交金;乙方拖欠应支付的本合同约定费用超过日的,或发生一次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在使用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以本合同为标准计算的年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总额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出使用的,乙方已支付的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

23、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以本合同为标准计算的年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或使用期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腾退并归还货运场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使用货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使用货场,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月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期满后超过一日乙方仍未腾退货场归还甲方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月货运场地使用服务费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五)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24、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一)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因国家政策变化、市政建设、铁路建设和上级生产经营政策调整等需要征用、拆除、改造、收回、停止项目等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承担损失。(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的发生,影响到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或情形发生之

25、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四)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工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

26、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四)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的其它资料或信息,应予以保密。乙方在工作

27、结束时,应将载有保密内容的各类介质归还甲方。乙方同时应遵守甲方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严禁对甲方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复制、以其它方式保存、与其它网络连接或者跨网使用等。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数据、信息等泄露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五)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第十四条通知。(一)甲乙

28、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29、: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向旦铁路运输法院或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 .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

30、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三)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期间因使用货运场地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使用货运场地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1 .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 .乙方使用货运场地期间,承担货运场地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货运场地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3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

31、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使用货运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四)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经营证照、相关批文或者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供甲方核备,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五)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遵守原铁道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货物场地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要求。乙方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行承担经营中的风险和后果。若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六)乙方若需在届满后继续使用货运场地的,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审批,不得直接续签合同。第十

32、七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附件:安全责任协议书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人: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一年月0附件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铁路方):乙方: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使用货运场地及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使用甲方位于【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以现状将

33、货运场地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除货运场地的主体结构外,乙方在使用期间对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灭失、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货运场地使用服务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使用货运场地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乙方

34、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第三条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使用货运场地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二)火灾事故。(S)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四)交通事故。(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第五条乙方负责做好使用货运场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一)消防安全管理。1 .严格执

35、行国家消防法和XX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货运场地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2 .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3 .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4 .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Q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

36、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5 .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6 .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7 .使用货运场地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二)治安防范。L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使用货运场地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

37、范管理制度。8 .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9 .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10 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11 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12 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2 .制

38、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3 .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4 .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5 .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6 .在使用货运场地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四)维稳工作。1 .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使用货运场地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

39、题和维稳隐患。2 .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第六条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八条乙方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报甲方备案。第九条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货运场地使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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