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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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 义,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1、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在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我省的人口计生工作已从过去的以抓人口控制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转变,是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强化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保护我省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历史意义。,2、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一是从保障公民基

2、本生育权出发,取消了生育间隔的规定,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确立了人民群众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使人口计生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遵循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立法思想,既规定了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各级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三是打出了公平正义的旗帜,在奖励和处罚上都体现了公平。,3、是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集中体现在管理有新规定、奖励有新内容、法律责任有新突破等三个方面。,二、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新条例分为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条,共条),、立法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3、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计划生育国策地位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人口政策(第四、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

4、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条,共条),、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第七、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单位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

5、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这一规定抓住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即用工和居住。具体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一)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居住时,对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不予接纳(取消婚育证明的试点地区除外);(二)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条件载入合同;(三)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查,用人单位要督促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

6、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的用人单位,还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章:生育调节(条,共条),、计划生育政策(第十四条第一款):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

7、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城乡所有居民合法再生育政策(第十五条)(1)经市(州)计生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007年9月29日已取消了生育间隔),、涉外生育政策(另外文件规定)(1)内地居民与港澳台或

8、外国公民结婚生育,大陆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2)夫妻双方为国内公民在港澳台或国外超生子女后回到国内其性质仍然是违法生育,如果该子女没在内地定居,除暂时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仍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但夫妻双方属于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回国后可不予处理。,、收养子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999年4月1日收养法规定):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9、。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生育证规定(第十九、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

10、(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病残儿鉴定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落实避孕措施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怀孕的处罚规定(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

11、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恢复生育手术的规定(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规定(二十三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该规定将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对象,限定为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指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有正常的性生活,两年以上没有怀孕的夫妻)。为了防止有生育能力的人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不仅要查验受术者是否持有生育证,还要查验指

13、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受术者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出具不孕(育)症诊断书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人口计生局与卫生局共同确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条,共条),、晚婚的奖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2、晚育的奖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

14、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申领证:()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单方

15、可以申领;()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可单方申领;()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生育双胞胎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遗失,其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

16、策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双方都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支付。,、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奖励2000元。双方有工作单位的,奖金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

17、单位支付全部;双方均无单位的,由户籍地支付全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含有工作单位的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户籍地审批后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1200元。()年龄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的,双方均登记。凡是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登记。,()生育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后的子女要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

18、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初育方可纳入扶助。、单亲家庭以本人实际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独生子女现状:、独生子女死亡:需查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型和级别: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4、肢体残疾一、二、三级;5、智力残疾一、二、三级;6、精神残疾一、二、三级;7、多重残疾中一、二、三级。,、城镇居民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

19、助对象基本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未就业居民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城镇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奖励标准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免费发放避孕药

20、具和孕检、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九条),并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

21、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共条),、优生优育服务(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婚前或孕前培训()免费开展优生检测:优生检测对象:我市符合生育政策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含单位职工)。优生检测的基本项目: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

22、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型的病原体检测。,()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免费检测对象:、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且造成病残的原因为出生缺陷拟再生育的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有肉眼可见的致残性出生缺陷或可以明确诊断的其他致残性出生缺陷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符合再生育政策且女方在35周岁以上。免费检测项目:染色体G显带分析、孕中期B超检查、孕中期二联酶标检测筛查服务。,、孕检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凭证接生规定(第三十九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

23、;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

24、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有关证明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25、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6)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条,共条),、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规定(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由县级计生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26、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宣告生育证作废后违法生育的征费标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2)谎报婴儿死亡的;(3)遗弃

27、、买卖、残害婴幼儿的。,、合法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理(省政府号令)由县级计生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未领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的,由县级计生局作出注销再生育证决定书,并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强行生育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征费标准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第四十四条)(1)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2)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8、3)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4)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计生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处罚(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流动人口骗取婚育证明,处100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不办婚育证明,不接受孕检,经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人口计生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县以上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施行计生手术的处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30、关吊销执业证书:(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两非”行为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不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为合法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省政府号令):按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并对施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两非”的处罚(省政府号令

31、):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处理(第四十七条):由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阻碍实

32、行计划生育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计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1)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检或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检的;(2)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3)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4)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亲子鉴定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第七章 附则(条,共条),主要内容是:有关授权规定和新条例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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