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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修订)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领导干部,指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外出,指工作日内离校一天(含一天)以上。二、领导干部外出严格实行请假报批制度。党委书记、院长外出,按上级规定办理;学院其他领导及中层领导干部离开学院外出,均应事前填写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方可离校。外出返回学院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口头汇报销假。
2、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外出应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请假,外出三天以内的(含三天,下同)可事先口头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三天以上的须填写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单,经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办公室备案。四、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外出,经院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院长、党委书记批准;外出时间在15天以上的,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并履行相应手续。请假外出须与本部门(系部)班子成员通气,做好工作安排。五、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外出时间三天以内(含3天),经本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外出时间三天以上,经本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报院长、党委书记
3、批准;外出时间在30天以上的,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并履行相应手续。六、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外出(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七、因紧急事务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书面相关手续。八、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故需逾期返校的,须请示并经批准方可。九、严肃纪律,违者追究责任。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1次的,给予谈话提醒处理;2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累计达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通报材料存入个人档案;3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累计达3次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酌情扣除精神文明奖金。4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累计达4次及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和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