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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二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第三条初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第四条不
2、符合招生政策、不在招生范围内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学校不得建立学籍。第五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六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七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
3、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章转学第九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第十一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
4、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第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三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五条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
5、在传染期的,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十八条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第十九条学校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
6、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学校保留其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第二十四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第二十五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
7、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毕业第二十六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