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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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心理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及处理工作流程,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心理所在岗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以及以心理所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交流学生等。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1、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审核被举报人的书面解释,然后对该项举报做出是否正式立项调查的决定。工作委员会只受理实名书面举报,举报人负有举证责任,被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追诉期为1年。2、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

2、关学科专家组于60日内对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如有必要,可组织听证会并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3、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就有关举报事项作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4、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成员涉及科研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师承等密切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证明工作委员会成员不宜参加,可提出回避请求,但须经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5、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应做出学术处分或行政处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则应公开宣布调查核实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科研名誉。若确

3、认被举报人不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应视情节轻重向所务会或举报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6、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7、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处理结果不满,可要求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8、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各类书面处理意见,均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9、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10、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调查认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第四条在所务会做出学术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五条本细则由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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