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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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市慈善协会(英文名:XXX)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第三条本会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2、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积极助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本会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第五条本会接受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服从某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XX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主要业务范围:(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机构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和精神抚慰。(二)赈灾救难。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

3、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根据政府委托储运、发放救灾物资;实施救助和慰问等。(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四)公益援助。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五)交流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以及区内各级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本区慈善公益组织的互动与协作,策划和实施在本区的慈善救助项目。(六)宣传激励。宣传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广先进典型,表

4、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七)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和先进经验,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八)指导服务。通过会员活动日,专项考察、现场救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会员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会员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九)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凡热爱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二)凡热爱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5、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区慈善协会备案。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某市慈善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四)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表彰;(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6、;(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四)通过提案和决议;(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代表大会的会员规模应在50个(名)以上,其中单位会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

7、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8、的规定,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会员代表的1.3o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慈善家代表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四)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荣誉会长及荣誉会

9、长单位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六)授予荣誉理事、荣誉常务理事称号;(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筹备召开理事会议;(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

10、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有较高威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11、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兼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应为嵯响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具有示范、表率、引领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或者凡为某市慈善协会一次性捐助善款达到一定数额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可经理事会选举为兼职副会长。第二十八条本会设荣誉会长及荣誉会长单位若干名。凡为某市慈善协会一次性捐助善款达到一定数额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授予荣誉会长及荣誉会长单位职务。荣誉会长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视情况解聘或聘任。第二十

12、九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三)提出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聘用及待遇的实施意见,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四)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内设机构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内设机构暂设办公室、项目部、募捐部、财务部。第五章慈善募捐第三十一条本会慈善募捐可采取日常性募捐、专项募捐、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捐赠以及专项公开募捐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所有捐赠必须统一归入区慈善协会开设的银行专户,并开具非税收入发票。第三十三条专项捐助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明确捐赠目的,也可按照捐赠人意愿冠名。第三十四

13、条大额资金捐助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建立冠名永久慈善基金。捐赠资金永久不动,利息收入可用于日常救助。第三十五条公开募捐活动采用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的义演、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方式进行。公开募捐活动要制定方案,明确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活动负责人以及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募集款物用途等。同时,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质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信息查询方法等,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

14、(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财产根据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本会对募集的财产及时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八条本会财产管理使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产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财产的捐赠和受赠,须签订协议,明确捐赠方、受赠方和慈善协会三方的目的、要求、责任及义务。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四十条资产来源(一)会员会费;(二)自然人、法人、社会各界的捐赠;(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本会存款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资金使用范围(一)

15、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四十二条资金使用方式(一)本会资金使用要建立调研论证机制和会议审批制度。(二)本会开展公益性资助和社会救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三)捐赠人自主实施的捐赠行为,要明确捐赠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并与受赠方和本会签订协议,共同监督实施。(四)捐款超过5万元的,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设立专项慈善冠名基金,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和救助。(五)超过50万元的大额捐款,可设立永久性慈善基金,根据捐赠者意愿冠名,专户储存,永久不动,每年的利息收

16、益可进行定向救助。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500-1000元,个人会员100-500元。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改变。第四十五条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和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善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第四十六条本会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根据财

17、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抵扣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条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慈善服务第五十一条发挥志愿服务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

18、公众积极参与面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文体、法律、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志愿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嘉许和社会补偿回报制度,对长期无偿服务他人、为社会贡献爱心的人,慈善会应给予更多关爱。第五十二条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可通过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五十三条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五十四条本会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

19、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九章信息公开第五十五条本会坚持募捐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五十六条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十章党建工作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应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第五十八条本会

20、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保证慈善协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慈善爱心人士,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第五十九条本会换届、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第六十条本会应积极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第十二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某市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第六十八条本会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出终止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行终止。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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