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县政府工作规贝1.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代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律师协会代表、县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第三条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2、事项。(二)涉及我县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四)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事项。(五)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五条会议筹备与组织(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
3、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主任)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发言内容,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县政府办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