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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场地管理,确保施工场地管理有序,责任明确,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有关规定及XX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场地指根据学校安排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并申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地。第三条学校职能部门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条款。第二章施工场地准备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总平面图及周边环境提前进行施
2、工用地、暂舍位置的规划,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五条在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与保卫处共同研究、制定工程建设过程中校园交通路由及施工车辆进出校园路由,并提前完成必要的道路施工,确保校园交通顺畅和师生通行安全。第六条施工场地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构筑物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腾空并拆除,并根据国家、学校关于房屋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第七条施工场地范围内有人防设施的,由学校人防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关于人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第八条基建处应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适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上、地下管线、树木保护或移改(伐
3、)工作,确保不因施工影响学校水、电、气、暖等管网运行,也不因管线、树木未及时保护或移改(伐)而影响施工。管线、树木移改(伐)工作应按照保证使用、经济、充分考虑未来规划、合法的原则进行。第九条施工场地所涉管线产权属学校的,移改或保护工作由管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产权属其他社会单位的,移改或保护工作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联系完成;树木、产权属其他社会单位而无校内明确对口部门的,移改(伐)或保护工作由基建处负责联系完成。移改管线应由前款所述主责部门事前拟订移改(伐)方案,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具体施工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确定。第十条如因部门原因造成构筑物或管线未移
4、改,影响工程施工方进场施工或进场后发现仍有未移改管线,造成施工方窝工并导致学校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的,应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基建处应根据施工场地准备情况适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方进场前,由基建处组织与施工方就施工场地进行交接,向其告知场地内管线等相关情况,明确责任。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须学校提供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的,由基建处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校园管网的运行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使用方案并将接口接至施工现场,安装单独计量的水、电表等计量器具,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施工方支付。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
5、场的管理负总责。监理、甲方代表应该经常要求、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封闭管理,围挡整齐、完整,并有专人守卫,严格门卫管理,人员、车辆凭证进入,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域随意走动,校内工作人员及学生非工作需要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第十五条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应按规范布置和安装,现场内的消防器材标志应明显、完备、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止火灾发生。第十六条施工方应对场地内进行路面硬化和必要的覆盖,防止扬尘,安排专人及时清理施工车辆遗撒的渣土、材料等,达到环保要求。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学校指定的管道,污水、废气排放符合要求。生活垃圾密封保存,定期清理。确保校园环境卫生符合要求。第十七条根
6、据施工场地位置,在可能对学校承办的国家级考试(如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产生影响的时间内,施工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停止施工作业。如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其他确须施工方在指定时间内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按照XX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日常施工中,应尽可能将噪音较大的施工工序错开教学时间段,如确实无法错开的,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噪音。第十八条施工方应切实履行其对各专业分包和劳务队伍的管理责任和相关义务,及时处理内部发生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避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及社会声誉的事件发生。第十九条施工场地发生突发事件,甲方代表及基建处负责人在
7、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协同施工方妥善处理事故,并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二十条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及时对临时管线、围挡等进行拆除,清理废弃物和垃圾后方可由学校组织监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共同对施工场地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管理执行的监督按照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