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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后勤保障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XX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的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后勤服务部门,指专门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和支持的部门。包括后勤服务总公司或学校设立的其他单位。后勤用房,指经学校批准的,由学校提供给后勤服务部门作为工作、服务或经营,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保障部门,指专门为学校提供基础设施和水、电、煤气等资源和能源动力的部门。保障用房,指保障部门所使用、运行、管理的基础设施用房和仓储用房(如配电房、供排水泵房、门卫室、收发室、物资仓库等)。第三条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以及规定的指标负责建设和配置
2、,交由后勤服务与保障部门使用和照管,属定额内用房,由使用人免费使用。其他后勤服务用房(包括出租房)属定额外协议用房(简称后勤协议用房)。学校严格控制以经营为主的后勤协议用房,依据调节逐渐缩小规模,不再单独增加面积。后勤协议用房,学校收取房屋使用费。第四条后勤与保障用房中的定额内用房,分别由其使用人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使用人负责用房的使用、运行和照管,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可控。后勤协议用房,由后勤服务部门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关系。房屋使用协议签订时应明确使用人对房屋使用、维护、照管、管理的责任,使用期限、房屋使用费数额(收费标准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和公布的谈判基准价为依据)和交费方式。第五条后勤与保障用房中(不含饮食、浴室用房)的定额内用房的房屋大、中维修由学校负责,后勤协议用房的房屋维修由使用人自行负责。第六条学校严格实行房屋使用费“收支两条线”,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数额,不得截留和私分。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