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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加强对X市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集团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集团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按照集团内各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农投集团统一指导,下属各级企业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所有在册职工。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集团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其中
2、工资内收入是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货币性收入,主要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外收入是指不属于以上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项目的收入;以及原则上应纳入工资总额内统计的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列支为工资总额范围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集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第七条集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造册核发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八条集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它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相关部门必须向公司经理层进行汇报,情况复杂的上报集团党委请求处理,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九条集团必须接受劳动、人社、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章检查内容第十条集团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一)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梳理盘点清楚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开展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上报和清算审计工作:1 .按
4、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梳理年度工资总额的预算、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2 .非在册(含劳务派遣、临时性/季节性、退休返聘、兼职、聘用境外人员、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用工等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3 .梳理未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类从业人员用工人数及产生的报酬数额情况等。(二)非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类从业人员用工人数和薪资报酬实发情况。第十一条集团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第十二条集团执行本地区相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第十三条集团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
5、集团企业负责人从企业、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第十五条集团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第十六条集团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第十七条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的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方法第十八条集团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九条集团主要出资人机构业务管理部门会结合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集团高度重视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对工资总额执行的过程印证材料妥善保存,迎接不定期抽查。第二十条集团人力资源、财务及相关部门针对企业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积极做好迎接上级劳动、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其印证资料准备。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一条集团的工资内外收入有关工作在接受外部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行为规定的,按照有关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管理办法或规定合并实施。第二十三条集团下属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