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大学临时性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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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大学临时性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规范校园内临时性房屋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的通知、XX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临时性房屋,是指确因阶段性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土地(或已有建筑物)上建造的暂未获得建设规划部门许可的自建用房,包括玻璃温室、恒温室、简易房、塑料大棚等。第二章审批立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土地(或已有建筑物)上建造临时性房屋,须提出立项申请书,报送后勤管理处,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第四条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概算及资金来源,使用土

2、地位置及范围,预计使用期限,房屋面积、楼层及功能用途,水、电、气使用要求等。第五条未经学校审批,严禁在学校土地(或已有建筑物)上私搭乱建房屋,一经发现,学校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追究其责任。第三章招标和建造第六条临时性房屋建造,应按照学校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第七条临时性房屋建造时须严格按照审批立项规定的占用土地位置及范围,房屋平面尺寸、楼层及用途功能要求进行施工。第四章验收和资产入账登记第八条临时性房屋建造完工后,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需及时填写XX林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入库申请单,经所在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

3、,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并提交竣工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临时性房屋投入使用后,其功能用途应与立项申请书相符,严禁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否则,一经查实,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学校则取消其使用权并收回该临时性房屋。第十一条临时性房屋如遇学校校园总体规划需要拆迁时,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解决搬迁安置和房屋拆除。第十二条临时性房屋拆除时,应遵照XX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三条临时性房屋验收入账后,其建筑面积计入所在单位公用房总面积,拆除后予以核减。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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