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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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为加大对XX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XX县林长办公室与XX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一、组织领导机制。为确保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决定成立“林长+检察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县林业局,主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二、线索移送机制。XX县林长办公室在XX县辖区范围日常管理中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如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及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向林地排放重金

2、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或者伤害、破坏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及其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将盗伐、滥伐林木的线索移交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时查处,其他线索则移交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和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报告XX县人民检察院。三、案件办理通报机制。XX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XX县林长办公室报送的线索后,要及时跟进处理,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相关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工作。对涉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3、其他涉林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依法行政。案件办理完毕后,XX县人民检察院将办理情况及时向XX县林长办公室通报。四、定期巡查机制。建立涉林巡查小组,组员由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巡查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涉林巡查,对在巡查当中发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存在受损害的风险的,应及时进行记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涉林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五、生态环境修复机制。XX县林长办公室与XX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设在XX县XX林

4、场,具体位置由XX林场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落实。推行“专业法律监督+恢复司法+社会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充分发挥生态修复基地的惩治、普法、警示、修复等方面的作用。此修复基地主要用于XX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XX县辖区范围内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修复、不易修复的情况下,进行异地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从而达到“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办案效果。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XX县林长办公室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联席会议由双方分管领导轮流召集。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机制。按照“广覆盖、强推进、深融入”工作思路,综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重点宣传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犯罪,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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