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9798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XX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

2、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县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我县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XX市xx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县园林绿

3、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县城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

4、进行开发建设。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

5、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后应限期恢复。第十四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并且须征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实施绿化工程,并经县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乡(镇)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