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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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27生效日期:2023.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舟政办发20231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7日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

2、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民宗、教育、公安、民政、交通、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城管、烟草、机场、金融等部门(卫生

3、健康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控制吸烟管理和配合执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管理和执法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室内外区域;(二)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所有室内外区域;(三)餐饮服务场所、经营性住宿场所、洗浴场所、足浴场所、按摩保健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专业市场、药品批发零售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等室内公共场所;(四)公共交通工具;(五)健身游泳场所、演出场所的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六)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室内工作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

5、区域内设置烟具;(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七条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其张贴要求。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J人可以劝导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第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

6、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十条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第十一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

7、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控制吸烟区域,设立控烟监督员,做好相关引导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以及公共场所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向中小学生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

8、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中小学生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小学生吸烟,对中小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其吸烟行为。第十七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十八条控烟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民宗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控制吸烟工作,并牵头做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控制吸烟工作;(三)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的控制吸

9、烟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五)交通、机场部门负责客运汽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商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大型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七)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化、旅游、星级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健身、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并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责任;(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部分法定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业市场、药品批发零售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十)烟草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

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相关工作;(+-)其他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上述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管理。第十九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加强控制吸烟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违反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禁烟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阻碍禁止吸烟行政监督检查、拒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控烟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制止,并采取辱骂、威

11、胁、侮辱、推操、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或者阻碍禁止吸烟行政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进行折抵;各控烟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禁止吸烟处罚社会服务折抵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相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实施积分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广旅体部门依照豆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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