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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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登记管理原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三条【登记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第四条【登记机关职责】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登记

2、全程电子化、同城通办、跨境通办,推动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照通行”,持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五条【业务类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市场主体下列事项:(-)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二)备案;()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四)迁移;(五)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第六条【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O(

3、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住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备案事

4、项】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经营范围、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场所。(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三)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四)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场所。(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范围、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六)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

5、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歇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第八条【申请材料】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申请人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承诺书;(二)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报材料;(五)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6、;(六)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不适用确认制的情形】申请人有以下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被依法吊销或者除名;(三)被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四)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暂缓登记业务处理】利害关系人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登记机关予以暂缓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生效裁判、仲裁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三章住所和经营场所第

7、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是具有使用功能的固定场所并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除外。第十二条【经营场所承诺】申请人应当承诺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项目的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住所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的,申请人应当承诺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经营场所备案】除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市场主体以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办理住所登记时应当同步备案经营场所。第十四条【标准地址】公安机关应当建设标准地址库,对地址实施编码管理,并与登记机关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五条【

8、标准地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以公安机关设置的标准地址进行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址编码申请】对公安机关未给予编制标准地址的合法建筑物,权属人应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标准地址。公安机关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标准地址数据,并接受群众查询标准地址信息。第十七条【集中办公区管理】设立集中办公区的行政区(功能区、产业园区),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或者授权招商引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为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将本区集中办公区的具体区域及其管理单位向登记

9、机关报备。第十八条【使用关联企业住所】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同一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使用前款所述关联企业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因发生投资人变更等情形,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移出该地址。使用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的适用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相关规定,使用商务秘书企业地址的不适用第一款规定。第十九条【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经本市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可以从事住所托管服务,成为住所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委托

10、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为被托管企业。第二十条【不能住所托管的主体】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实行托管。第二十一条【被托管主体的范围】无需固定住所、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 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贸易经纪与代理;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体育咨询、广告设计、商务代理代个人商务服务等。经营范围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固定场所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行业范围。第二十

11、二条【被托管主体住所】市场主体委托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登记机关在其住所后标注“由*进行住所托管”。第二十三条【商务秘书企业的条件】进行住所托管的商务秘书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二)名称中使用商务秘书作为行业用语;()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四)住所或经营场所为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第二十四条【解除托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托管企业不能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的,被托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托管协议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的以及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的;(二)托管机构不再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对托管机构核实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

12、,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一址多照”管理系统】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一址多照”管理系统,实现集中办公区和住所托管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托管机构通过该系统向登记机关申请系统账号,上传进驻市场主体和退出进驻市场主体信息。系统生成住所使用材料,公示市场主体进驻、退出进驻信息。进驻市场主体凭住所使用材料办理住所登记。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的义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发现入驻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

13、二十七条【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托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串通被托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二)托管机构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市场主体联络员信息的;()托管机构未按协议通知、协助被托管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四)托管机构建立被托管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五)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被托管企业管理,或串通被托管企业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六)托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第二十八条【网络经营场

14、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的,其住所表述格式统一为“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店铺网址”。第二十九条【禁设区域目录的制定】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时应当征求各区、功能区意见。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报市司法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统一公布。第三十条【禁设区域目录的调整】相关职能部门拟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中本部门主管事项进行增加、减少或修订的,应在距相关法律依据生效实施20日前报送市司法部门审定、调整。第四章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营业执照记载下列

15、事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合伙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投资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营

16、业执照还应记载经营范围。(六)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者、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第五章审批服务第三十二条【营业执照的效力及信息归集】营业执照分为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JO珠海市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类型和式样由珠海市登记机关制定,按程序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对接,实现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可查询各项登记、许可、备案、监管信息。第三十三条【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为市场主体提

17、供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办理员工社保登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线下政务服务大厅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登记机关及涉企经营审批服务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第三十四条【证照分离改革】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

18、,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当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精简审批材料。第三十五条【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推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登记机关和涉企审批部门在制发纸质证照时,应当同步发放电子证照。各级政府应协同推进市场主体电子印章制发、查验和调用,构建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体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向社会

19、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第三十七条【公示要求】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第三十九条【除名条件】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且近2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市场主体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近2年未申报纳税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条【除名公告】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

20、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和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不予除名的情形】自公告拟除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出除名决定:(-)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二)市场主体恢复申报纳税;()市场主体已经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四)市场主体已经注销;(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除名决定】自公告拟除名决定之日起满30日,市场

21、主体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理由未能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除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公示。第四十三条【对被除名主体的标记及公示】登记机关应当自除名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公示。第四十四条【被除名市场主体的义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五条【被除名市场主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被除名后,该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第四十六条【被除名市场主体法律救济途径】市场主体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

22、,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第四十七条【违反禁设区域规定的处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所列事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市场主体在禁设区域从事有关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经营场所备案撤销的机关】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依法应予撤销的,由作出该备案的登记机关办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23、【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指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指全体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指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的申请人指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指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申请人指全体设立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指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指隶属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指外国(地区)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时,分支机构的申请人指隶属企业、其他市场主体的申请人指该市场主体。第五十条【住所】本办法所称住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以及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第五H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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