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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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思环口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犯非(以下简称互认身非),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简称zzAEOrz),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

2、为互认的AEc)企业。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M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短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1于唯案的IO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融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i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翻口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G)+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UG1234567890。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1薪IJ措施。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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