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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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1.11生效日期:202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办法(2023年1月9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口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绿色节能建筑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经济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绿色发展、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墙体材料产业规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产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其所

3、属的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第七条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贯彻实施国家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

4、料的有关规定;(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或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和宣传,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七)推动绿色墙体材料、装配式部品部件发展,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A)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所

5、属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鼓励墙体材料、装备、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墙体材料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深化信息技术与墙材制造技术融合,提高墙材装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第九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发挥宣传和推广、协调和咨询服务、技术交流和指导作用。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推广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绿色墙体材料等新型墙体材料

6、产品的支持力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绿色农房、特色小城镇、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和农村自建房等工程建设方面,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和支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鼓励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矿物尾渣、淤泥、污泥、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经无害

7、化处理并检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建筑用材质量标准。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十五条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识管理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七条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的条件下,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

8、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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