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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法律、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资金资助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设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中评选产生。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内蒙
2、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等。专家库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更新。明专利不少于80%;银奖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o第七条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
3、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二)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六)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参评;(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专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内
4、蒙古自治区专奖;(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三)国防专(已解密的除外)或者保密专;(四)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申报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可以采取推荐方式,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三)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等自治区级群团组织;(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五)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利权人为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内蒙古自治区常住
5、个人的,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参评。第十条以推荐方式参评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当年申报公告要求择优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以自荐方式参评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报。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类型、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拟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及奖励等级,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及奖励等级进行集体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
6、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Bo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内蒙古自治区专奖拟获奖名单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颁发证书,提供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银奖的专利
7、权人,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的资金资助。第十八条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资助资金按照下列比例用于资助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不少于50%的比例资助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资助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余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资助资金从现有自治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列支,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资助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渠道。第二十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8、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发挥专利奖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第二十一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相关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审议或者评审资格;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资助资金,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