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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扶贫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要及时启动行政检查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
2、名投诉、举报,经检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但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不适宜进行音像记录的,还应当将不进行音像记录的事实及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做好书面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八条行政执法科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九条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