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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
2、重大科研王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整合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科技力量,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六条省政府根据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十强产业”发展需要
3、,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布局。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第八条省科技厅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承建市拟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成熟后由承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第九条省科技厅对承建市提交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指导承建市进一步完善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并将完善后的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及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第十条承建市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启动筹建省实验室,2个月内完成
4、省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聘任省实验室主任。筹建期内可挂XXX山东省实验室(筹)牌子。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应在获批筹建6个月内,编制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重点彳壬务、年度预算等核心内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二条省实验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设,鼓励探索采取主体+分中心(牵头市承建主体实验室、参与市设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实验室。第十三条省实验室全称以城市名+领域名+山东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以特定名称+实验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称原则上为地名、领域名、山川或著名科学家人名等。特殊情况可只采用简称。全称英文名称为,ShandongLabo
5、ratory或者ShandongLaboratoryofwo第十四条省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自筹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承建市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正式授牌。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承建市须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筹建期最长可延长1年。1年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承建市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实验室建设资格。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五条省实验室强化实体化建设,可按规定在省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在内部组织框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第十六条省实验室坚持党
6、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组织及相应工作机构,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实验室主任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七条省实验室理事会实行席位制管理,由承建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理事长原则上由承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理事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省实验室章程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议省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财政预决算,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第十八条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
7、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等。第十九条省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是省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省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省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内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强烈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担任。原则上要求省实验室主任每年为省实验室工作时间应累计不少于6个月,负责省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的常务副主任,必须全职或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
8、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规模按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等综合确定,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第二十二条省实验室科研人员实行单聘和全时双聘相结合,经过2年至3年过渡,形成以单聘为主体的核心层队伍。实验室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第二十三条省实验室应当健全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制定保障科研人员潜心科研的政策,营造鼓励创新、宽
9、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建立与科研人员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申报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第二十四条省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发展机制,主动融入国际科技创新大环境,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优秀人才共同培养及双向流动,形成全面开放、协作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第二十五条省实验室应当完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强化对企业的创新供给,推动创新链上游科研成果向下扩展延伸和转化,促进科研与产业无缝对接。第二十六
10、条省实验室更名、主要研究方向或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变更,由承建市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七条省实验室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换届情况报告、固定人员名单等,经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统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制订省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察省实验室建设方案任务落实情况,包括经费投入、科研开展、绩效产出、人才团队、基础设施、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方面。第二十九条承建市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组织省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承建市负责
11、督促省实验室进行整改。对进度严重滞后的,承建市负责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评估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实验室移出筹建序列并予以摘牌。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对正式运行的省实验室每3年一个周期开展绩效评价。按照”目标导向、长远发展、绩效评价、优扶劣汰”的原则,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做出强化支持、限期整改、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等决定,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三十一条承建市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实行按需保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稳定支持。第三十二条承建市应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省实验室建设。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省实验室,根据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基建费用)、建设内容、评估成绩等,给予后补助奖补、运行经费支持,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设施购置、科研项目支持等。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根据国家、省战略部署和重大需求凝练的重大项目指南,经论证后列入省科技计划给予支持。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经理事会审定后报送省科技厅,通过审核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自主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承担国家、省科研项目,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给予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