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26363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改根据2023年5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扬

2、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遗撒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加强湖泊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第六条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七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内,应当向行业行政监管管理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在施工场所予以公示。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预算。第九条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单位应

4、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第十二条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第十三条进行管线敷设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闭、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第十四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做除泥除尘处理,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第十五条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

5、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第十六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十八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十九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卫生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条存放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第二十

6、一条城市街道保洁应当有计划地推行洒水压尘,在无霜冻期、特别是大风扬沙天气应定时向路面洒水、降尘。第二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绿化带,应采取多层次、立体绿化方式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7、物料的;(一)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处一

8、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对裸露规划绿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永宁县、贺兰县及灵武市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