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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H一月三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与改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列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固好转
2、,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省政府安委会构成(一)省政府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紧任务: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省政府安委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与省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省进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
3、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武警山西省总队、国家电监会太原电监办、省农机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的要紧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三)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省政府安委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四)省政府安
4、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省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第三条省政府安委会的要紧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建议;(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与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操纵考核指标;(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及方针、政策与标准的建议,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与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七)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紧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重要措施的建议;(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市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与专项督查;(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进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对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市、省有关部门年度操纵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八)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与重要活动,督促检查
6、省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九)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与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与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十一)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要紧职责在省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要紧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
7、生产管理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操纵目标与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者监督有关单位实施;(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八)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九)组织本行业、领
8、域的安全检查;(十)完成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要紧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省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与意见;(四)向所在单位领导与省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六)按时参加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者
9、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一)省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能够临时召开。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能够召集全体会议也能够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能够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省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二)省政府安委会文件(包含会议纪要)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八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一)组织召开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
10、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要紧内容: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批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二)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委
11、托的副主任签发。(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要紧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第九条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一)围绕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O()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第十条省政府安委会
12、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有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与意见。(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与其他有关事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
13、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与工作要求委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下列简称联席会议)的要紧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
14、策建议;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三条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牵头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要紧负责人或者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第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六条联席会议办
15、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第七条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能够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者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第八条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与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第九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
16、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2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4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5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6 .山西省消防工作厅(局)际联
17、席会议制度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一、要紧职责(一)布省TC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有关问题。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
18、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与省电力公司等12个部门构成,省煤炭局为牵头单位。(二)省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者工作需要,能够临时召
19、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并报省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
20、议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王守祯省煤炭局局长成员:武建森省煤炭局副局长廉兴有省公安厅副厅长邢顺喜省监察厅副厅长康有全省国土厅副厅长王建文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王水成省司法厅厅长薛维栋省工商局副局长郭争荣省总工会副主席刘德政省安监局总工程师徐占成山西煤监局副局长胡庆辉省电力公司副经理办公室主任:武建森(兼)附件2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固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鼠篇羲国家及我省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21、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二)分析研究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计策与措施;(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四)指导全省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五)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六)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省进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等。省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要紧负责
22、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者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市、县(市、区)与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者工作需要,能够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与需要提交联席
23、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t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
24、席会议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张根虎省安监局局长成员:苏保生省安监局副局长王赋省进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官虎省经委副主任廉兴有省公安厅副厅长邢顺喜省监察厅副厅长王建文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康有全省国土厅副厅长张立光省建设厅副厅长薛维栋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四龙省环保局副局长郭争荣省总工会副主席宋晋冀太原电监办副专员办公室主任:苏保生(兼)附件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对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如下:一、要紧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25、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二)分析研究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计策与措施;(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四)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六)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省进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
26、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地震局、太原铁路局、省消防总队与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要紧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者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市、县(市、区)与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
27、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者工作需要,能够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与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
28、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张根虎省安监局局长员英赋虎有喜峰博光润栓凯会栋航龙星荣 晋 官兴顺继 立 来书联维 景卫争 成刘王陈廉邢康高张张杨李崔薛高王王郭省安监局副局长省进展改革委副主任省经委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劳动保障厅副巡视员省国土厅副厅长省建设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卫生厅副厅长省国资委副主任省工商
29、局副局长省质监局副巡视员省环保局副局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省总工会副主席边智慧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樊琦省地震局副局长杨国秀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李济成省消防总队总队长段同良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刘晋英(兼)附件4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一、要紧职责(一)及时早握、分析、研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省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计策并组织实施;(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四)在
30、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以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进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质监局、山西保监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农机局、省军区后勤部与武警山西总队后勤部等18个单位构成,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省长,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要紧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管局。办公
31、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构成。办公室要紧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能够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四、工作要求(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
32、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总召集人: 召集人:员 主 华琪晋华 喜渊赋曦润凯金明善强山平勇忠宁伟室 宪连 建 顺海晨 书李秋华国春 建新万公 巨李唐宋成邢李王闫张李王张王王杨傅赵姚谢杨办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胡苏平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安监局副局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交
33、管局局长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省进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建设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省卫生厅副厅长省教育厅副厅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省司法厅副厅长省质监局副局长山西保监局副局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省工商局副巡视员省农机局副局长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武警山西总队后勤部副部长:宋建华(兼)附件5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一、要紧职责(一)9彻普实国家及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
34、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三)分析研究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五)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与专项督查;(六)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牵头,成员单位有省国防科工办、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三、
35、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者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市、县(市、区)及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者工作需要,能够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与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
36、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人员才有全晋森 集 银兴有 建 召成刘廉康唐武:高彦斌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国防科工办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国土厅副厅长省安监局副局长省煤
37、炭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李谕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附件6山西省消防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本制度。一、要紧职责(一)5、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措施与进展规划;(二)协调解决全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三)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与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与规章,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监督、检查、评价、通报
38、全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二、成员单位(一)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省进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文物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太原铁路局、民航机场管理局与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构成,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二)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要紧负责人任总召集人,省消防总队总队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
39、由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兼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则(一)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二)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确因工作需要,能够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省政府安委会。(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与联合调研。联席
40、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阶段性工作安排,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各成员单位要指导与督促本系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开展。(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遇有不一致意见,由召集人或者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者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与理由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
41、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消防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燕与平省公安厅副厅长召集人:李济成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成员:段进存省进展改革委副主任张秋明省财政厅副厅长闫晨曦省建设厅副厅长许富昌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志川省交通厅副厅长康继峰省劳动保障厅副巡视员贾新田省文化厅副厅长王李金省教育厅副厅长
42、刘星省卫生厅副厅长杨来栓省商务厅副厅长周洪省林业厅副厅长宁立新省文物局副局长高航省质监局巡视员薛卫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唐晋省安监局副局长李太阳省旅游局副局长杨国秀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段同良民航机场管理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李济成(兼)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家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
43、、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要紧内容(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三)厅(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第四条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第六条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与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44、,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早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各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力Ij用言*执去0第九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
45、府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第十条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联合执法制度。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2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4 .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5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6 .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固好转,制定本制度
46、。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省煤炭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共同参与,构成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省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含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关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
47、执法的.(五)4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七)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第四条联合执法行动在省人民政府与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与信息综合公布。第六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与工作程序,严格执法。第七条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