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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人人睡包包D发承通用合同条款1.通常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者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
2、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与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文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与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与修改的图纸,包含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与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或者)承包人。1.1.2.2
3、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与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与(或者)临时工程。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者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
4、类似的设备与装置。1.13.3 施工场地(或者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含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含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口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
5、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含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含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与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管理费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含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
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含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 质量保证金(或者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含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
7、、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与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1.6.
8、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含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与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使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与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同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有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
9、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与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与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与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与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
10、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对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与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者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
11、师能够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者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与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者其使用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者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
12、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换或者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O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被授权的监理人员能够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13、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者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者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者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
14、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者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全面根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通常义务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与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固性
15、与安全性负责O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与保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与保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
16、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与污染物,包含地下与水文条件,但不包含气候条件。4.5.2 承包人遇
17、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习惯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与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施工操纵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与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与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与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操纵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操纵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
18、.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操纵网点。施工操纵网点丢失或者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操纵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操纵网点移交发包人。6 .工期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 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
19、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与(或者)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者其他特性;(3)发包人拖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者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 特殊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
20、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与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与工程设备进行检查与检验。监理人的检查与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不管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
21、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者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者掀开检查,不管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者使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能够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2、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与检验8.1 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试验与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试验与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与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与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与原始记录。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与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与检验,并应立马上试验与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与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者为查清承包人试验与检验成果的可
23、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与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与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者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与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与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能够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与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
24、予以协助。9.变更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使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
25、商定或者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者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 使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下列报表与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与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与耗
26、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与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与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与凭证。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计量与支付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与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
27、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与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与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务必专用于合同工程。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含下列内容:(I)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与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与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与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28、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与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与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有关规定与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者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
29、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与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与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
30、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有关规定与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 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竣工验收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使用的各项验收与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与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
31、3 竣工与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通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与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 缺陷
32、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者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者损坏使某项工程或者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与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与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 保险范围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者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
33、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与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与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3.2 未办理保险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者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34、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与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疆乱、暴动、战争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缺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缺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缺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
35、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与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与受阻碍的全面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与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与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缺失、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含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损害,与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
36、承担其人员伤亡与其他财产缺失及其有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缺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与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违约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假如承包人拒绝或者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者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者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者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 假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37、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与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假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者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者放慢工作进度。15.2.2 假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与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与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与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
38、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索赔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与(或者)延长工期的,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明白或者应当明白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全面说明索赔理由与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与(或者)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与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
39、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与(或者)延长工期的权利。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追加的付款与(或者)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者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M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同意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
40、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与(或者)延长工期的,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监理人应在明白或者应当明白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全面说明索赔理由与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与(或者)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与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追加的付款与(或者)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者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1、的M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争议的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能够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者不同意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者诉讼前,与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42、。17.3 争议评审17.3.1 使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与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 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同意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者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者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 .通常约定词语定义1.L2合同当事人与人员1.1.2.2发包人:o1 .L2.6监理
43、人:o1.1. 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O联系电话:O电子信箱:O通信地址:。1.1.1.1 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与设备1.1.3.2永久工程:O1.1.3.3临时工程:o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
44、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o1.1.3.11临时占地:o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月。1.L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者将构成永久工程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含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通常由一名或者者三名合同管理与(或者)工程管理专家构成。争议评审组负
45、责对发包人与(或者)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分别与同意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与(或者)专用合同条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7);(8);(9)o(说明:(6)、(7)
46、、(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使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与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 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签订之日起。图纸与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
47、进度计划或者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与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与数量,编制或者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含合同条款第L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要紧根据。发包人或者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oL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D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L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含必要的加工图与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根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