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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效率和质量,强化评估流程控制,规范评估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地(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其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工作。第三条技术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评
2、估工作流程图见附件I0第四条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褥口环评技术评估人员廉洁守则,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第五条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以及重大敏感或复杂项目,评估机构可以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在项目受理之前踏勘现场,并给予必要的咨询服务。第二章技术评估项目负责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负责制。评估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并对技术评估质量负责。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根据评估分类管理要求、项目特点及
3、相关规定确定技术评估工作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现场踏勘,主持召开项目技术评估会议,起草技术评估报告。第三章评估分类管理第八条依据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工作分为I类和11类两个类别进行管理。I类项目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勘察项目),水电开发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等环境敏感程度高的项目,涉及重大事项、可能引起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系统重大变化的项目,以及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1类项目为除I类项目外需要审批的项目。第九条I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审查专家组成,并且至少邀请2名相关行业资深专家;11类项目
4、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3名以上(含3名)审查专家组成。第十条I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应进行现场踏勘,因新工艺、新环保技术的应用缺乏技术评估经验的,可视情况选择考察区外同类项目。11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可以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商请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其中,矿产资源详查项目原则上需要现场踏勘。需要踏勘现场的,踏勘工作应在评估报告签发前完成。第四章技术评估准备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委托资料包括技术评估委托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区域影像资料或者其他必要的资料。自接受技术评估
5、委托任务之日起,工类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II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影响等情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和抽取相应专业、行业的审查专家。第十三条除专家外,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参加现场踏勘和技术评估会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事项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较大的,评估机构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
6、,也可以书面征求其及相关部门意见。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商定技术评估会议日程,并提前告知相关专家及参会代表。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计入评估时限。现场踏勘,应着重了解以下内容:(一)核实项目建设位置及工程现状;(二)重点了解项目外环境关系与环境敏感点;(三)结合相关图件核实环评文件列出的环境保护目标(特别是防护距离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四)对于改扩建项目,还需了解现有工程的主体工程、主要环保设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第十五条现场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环评文件与现场存在严重不符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
7、向委托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委托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决定是否终止技术评估流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0第五章技术评估会议第十六条对于I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持召开技术评估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环评文件展开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11类项目,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技术评估会议或者采用组织专家函审的形式开展技术评估。不具备召开现场会议或存在特殊情况的,评估机构可以召开视频会议。参与技术评估的专家和部门代表,应认真研究环评文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的专业、行业特点提出书面评审意见。项目负责人应记录专家和部门代表
8、提出的主要意见,并录音备案。专家和部门代表对其所提意见负责。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核实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是否出席技术评估会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缺席技术评估会议的,评估机构可以终止会议,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委托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技术评估会议包括以下程序:(一)宣读廉洁声明,公布监督电话;(二)介绍参会代表,成立专家组;(三)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四)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介绍环评文件主要内容;(五)专家、部门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就环评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询,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负责解答;(六)专家与部门代表讨论,并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从各自专业领域提出意
9、见和建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表(见附件3);(七)专家、部门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合议并形成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八)专家组成员宣读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并向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解释修改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向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是否已理解并接受提出的修改要求;(九)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代表对技术评估会结果及后续修改情况进行表态。第六章环评文件修改及评估报告的签发第十九条未取得技术评估会或函审否定性意见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或者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在技术评估会议或收到函审意见次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并报评估机构。其中,I类项目修改时限为5个工作日,11类
10、项目修改时限为3个工作日,计入评估时限。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的,经评估机构集体研究后,作出不予通过技术评估的决定,向委托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技术评估结论函,评估流程终止。(一)环评文件在技术评估会取得否定性意见的;(二)未按规范、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的。第二十一条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若委托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次委托技术评估,评估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召开技术评估会或函审评估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初稿,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后签发。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将印发的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委托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