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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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摸

2、排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目标2022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步开展其他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任务,2年内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同时,建立居民自建房动态监测、长效管理等制度机制,推动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三、整治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进行整治,重点整治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点,以及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突出整治以下

3、自建房:(一)酒店、宾馆、旅馆、民宿、饭店、农家乐、商超、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游戏室、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宗教场所、扶贫车间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二)违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擅自加层、开挖增建地下室,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布局、房屋使用功能,以及“下店上住”混用房屋等自建房;(三)房龄较长、主体结构明显变形、房屋墙体明显裂缝、有地下室的老旧自建房;(四)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五)用于疫情隔离观察场所的房屋。四、重点任务(一)全面排查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业主自查、条块排查、部门核查、区级督查”的方式

4、,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立即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摸排,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掌握自建房的建造年代、建造方式、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相关信息,形成城镇自建房“一栋一档”、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排查数据库。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属于自己产权或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并在属地政府指导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立即停

5、止使用。2,各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的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建立自建房排查和安全隐患台账。3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一并报区住建局汇总。4 .由区住建局牵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教科体局等部门组成技术力量进行复查、督导,对排查发现问题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XX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督促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

6、责任,该鉴定的立即鉴定,并由属地督促其自行聘请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要求整改到位。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整治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特殊情况下,对排查出疑似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由区住建局牵属地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确定安全隐患情况。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系统,实现自建房排查数据整理归档。5 .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区级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排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发现排查走过场、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分类实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7、坚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户分类的整治处置模式,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1.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2 .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有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3 .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规装修,未造成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4

8、 .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三)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全面清查自建房审批、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严格落实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1.全面清查属地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2 .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

9、求,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3,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加盖加层、拆除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增建地下室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4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核实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属地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事各方主体纳入诚信体系管理。(4) 构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信息化管理体系。

10、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要求,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1 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辖区、本系统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2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管、发改、财政、教育、公安、民政、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司法及民宗等相关部门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3 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系统,充分运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辅助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自建房排

11、查数据整理归档,与图斑空间地理信息相对应。(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1.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自建房规划、审批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完善自建房建设程序,将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点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自建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提高自建房质量安全水平。规范自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城区一律不得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且要有专业机构指导,用于从事经营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2.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开展房屋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检查,规范房屋安全鉴

12、定流程,落实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严格落实经营许可与安全监管相衔接机制,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用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置条件。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证。五、时间安排(一)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5月至9月)1.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5月至7月底)(1)业主自查。5月底前,村(社区)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照排查重点任务进行自查,并填写房屋安全信息自查表(详见附件2),整改自查发现的隐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乡(镇、街道)。(2)乡(镇、街道)排查。排查工作与业主自查同步开展,组织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农村建筑

13、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自建房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逐栋逐户排查,并填写房房屋安全信息排查表(详见附件3)。6月底前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台账。(3)部门核查。由区住建局牵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教科体局等部门组成技术力量围绕整治重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检查,7月底前完成核查检查。(4)区级督查。区安委办成立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等督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2.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5月至

14、8月底)(1)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2)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3)及时整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属地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严格按照时限、措施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治。(4)销号管理。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8月底前,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3.巩固成果阶段(202

15、2年9月)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查缺补漏,对未排查整治到位的,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全面整治到位。(二)其他自建房排查整治在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整治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居民自建房排查任务,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常态化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城乡自建房持续安全。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

16、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配合,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抓、亲自部署,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二)落实工作保障。区财政要设立专项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鉴定,以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建筑工

17、匠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过程中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各级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保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区住建局要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制作易学易懂的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咨询材料、培训课件;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服务组,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专家人员库,积极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高校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每月汇总、季度通报、适时督查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工作突出的属地、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

18、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虚假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增进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五)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在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本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详见附件4、附件5)送至区住建局(联系人:

19、李泓,手机:15979815292,邮箱nkqzjjcdd)汇总。同时,要积极报送、宣传本辖区、本系统在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附件:XX市XX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附件XX市XX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一、成员名单组长:第一副组长:XXX常务副组长:XXXXXX副组长:XXXXXXXXXXXX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副区长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城管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卫健委主任区教科体局局长XX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责人各乡(镇、街道)、南水新区行政主要负

20、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教科体局、区工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国资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乡村振兴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单位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从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教科体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二、职责分工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谁审

21、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认真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汇总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教科体局等部门组成技术力量,对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督导;督促指导全区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二)各乡(镇、街道)、南水新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含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点、牙镇)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XX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内所有自建

22、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发挥区安委办统筹、协调、监督、查办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检查。(五)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用地和城乡自建房规划监管工作。(六)区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七)区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旅馆、宾馆、酒店等用途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打击阻碍、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八)区教科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3、九)区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工业园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一)区司法局:负责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十二)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本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资金;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统筹安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资金。(十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车站等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分配、使用、流转,从源头上防范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十五)区商务局:负

24、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大型商超、加油站等用途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六)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文化场馆、旅游民宿、农家乐的自建房及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七)区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用于疫情隔离场所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八)区国资办: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十九)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小餐饮店、小理发店、小型商超等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经营场所停业整顿相关工作。(二十)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农村扶贫车间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二十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酒店、宾馆、旅馆、酒吧、商超、网吧、私人影院、养老机构、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二十二)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对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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