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习:国发〔2018〕4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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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学习:国发(2018)4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明确各项附加扣除的基本要求以及扣除限额。请各位职工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规定,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注意的地方予以明确:1、子女教育:(1)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的子女,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每个子女每月IOoo元的标准定额扣除;(3)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

2、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4)子女在国内接受教育的资料无需留存。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职工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2、继续教育:(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3)根据人社部发2017年68号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判断是否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

3、育;(4)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3、大病医疗:(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职工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2)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4、住房

4、贷款利息:(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IOoe)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5、住房租金:(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城市情况的不同按照1500元、IlOo元、8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详见附件内容;(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6、赡养老人:(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Iooo元;(3)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建安公司财务部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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