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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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扶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工作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第四条区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全职在职人才成长奖励申请的受理
2、、审核及扶持资金发放。各区原则上根据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界定本区负责扶持的人才。第五条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全职新引进人才和全职在职人才补贴和成长奖励申报,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扶持有关工作。第六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育扶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单位人才引育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25%:75%承担,由各区先行垫支,据实结算。第七条全职新引进人才、全职在职人才、用人单位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市政策扶持。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3、;(二)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利用本市国有资产在本市举办的单位;(三)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在本市纳税和举办的制造业领域企业;(四)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本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职新引进人才”包括:(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三)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见附件),且在本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四)中初级人才: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见附件),且在本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
4、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第十条全职新引进人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扶持,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本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本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三)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本市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四)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
5、选者入选时间须早于人才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本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其他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引进到本市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本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第十一条全职在职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本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本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需符合佛山市重点人才扶持目录,
6、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成长证明材料须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以后获得,且奖项、荣誉等申请时的依托或推荐单位应为本市用人单位;(四)在本市工作期间,本市是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五)申请奖励前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第十二条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在本市全职工作:(一)与市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二)在本市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零的;(三)在本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额为零的(中初级人才除外);(四)在本市工作期间,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本市工资
7、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中初级人才除外);(五)在本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六)其他经审核部门研究后判定为不予认定的情形。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在本市创业的人才”是指申请扶持的人才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未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不具备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或者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第三章补贴和奖励标准第十四条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扶持。第十五条全职新引进的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
8、元安家补贴;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领军人才类别和购房交易价格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领军人才类别和购房交易价格分别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每项安家补贴按20%的比例分5年发放。第十六条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再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每项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第十七条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后经历人才、
9、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具有在国(境)外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每项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第十八条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且引进本市工作3年以内在本市用人单位所在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额外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具有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再给予K)万元生活补贴;每项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按
10、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第十九条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选择享受租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7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制造业领域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世界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每月再给予100O元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第二十条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才,选择享受租
11、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50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制造业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世界知名大学本科学历人才,每月再给予500元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第二十一条全职在职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成长为各层次领军人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一)一类领军人才,一事一议;(二)二类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奖励和200万元工作经费;(三)三类领军人才,给予1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工作经费;(四)四类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工作经费;(五)人才在申请奖励时
12、的用人单位与成长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工作经费;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调离成长单位的,不再发放工作经费。已申领本市各级相关扶持(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实物配置、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相关奖励资金等)的人才,给予差额奖励。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0%比例分5年发放。工作经费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和项目交流合作、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对应成长人才主导的科研项目、实验设备和耗材采购、委托测试、举办学术会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薪酬或补贴。每期工作经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工作经费结余,不予发放后续工作经费。第二十二条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在职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给予10万
13、元奖励;奖励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第二十三条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在职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我省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与其具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领域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程序第二十四条全职新引进人才(中初级人才除外)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12个月可提出补贴申请。人才应在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全职新引进人才在申请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时提出生活补贴申请。全职新引进人才在申请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时不提出生活补贴申请
14、的,视同放弃资格,不予另行受理。第二十六条人才应自完成所购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申请购房部分安家补贴;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第二十七条人才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安家补贴申请。第二十八条全职在职人才取得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时距离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奖励和工作经费申请。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领取安家补贴期间,离开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再享受额外安家补贴;非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转入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不享受额外安家补贴;人才在领取额外安家补贴期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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