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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保发(2023) 6号)各市、县(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淤地坝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管理 工作,确保淤地坝安全运行和效益正常发挥,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 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4月25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淤地坝运行管理,规范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管理工 作,确保淤地坝
2、安全运行和效益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水利部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境内淤地坝的登记、降等和销号管理工作。淤地 坝登记、降等和销号是落实淤地坝管理责任,实施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提升改 造和安全运用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三条实施单项淤地坝降等、销号工作,必须统筹处理好流域上下游库坝 安全运行与度汛安全的关系,不得影响所在流域库坝和小流域坝系的整体安全, 不得对下游沟道重要设施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第四条 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工作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批复、 谁负责”。自治区水行政
3、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监督、指导与备 案等工作。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监督、管 理、指导与备案等工作,负责大型淤地坝的降等、销号批复工作。对大(一)型 淤地坝降等、销号批复前,应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淤地坝登记、审核、确认、备案与 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型淤地坝的降等和中小型淤地坝销号批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为辖区内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申报 主体,负责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的申报工作。第五条 淤地坝的登记、降等和销号等应坚持“应登尽登、宜降则降、宜销 慎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原
4、则上淤地坝登记信息一个汛期或完整年度更新 一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更新后的淤地坝名录,在汛前落实有防汛任务的淤地 坝名单,并公布防汛“三个责任人”信息。第二章登记与变更第六条 登记是指对淤地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 县级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体系的管理措施。淤地坝登记实行一坝一码制度,采用网上申报方式,通过淤地坝管理信息系 统进行登记。各类淤地坝登记由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建成运行的淤地坝,应及时办理登记。新建淤地坝 应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本细则实施前,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已经销号的 淤地坝,不再
5、申请办理登记。第八条 淤地坝登记需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负责填写工程名称、地理坐标、工程特性、运用状况、管理责任主体等申 报信息。(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登记: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淤地坝,自审核通过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确认。登记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淤地坝电子登记二维 码。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应自行打印二维码,并在淤地坝坝址所在 地明示。第九条 大中型淤地坝首次登记工作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可采用2021
6、年度大中型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最终成果。小型淤地坝首次登记工作 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登记信息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经审核 后登记确认。第十条 已登记的淤地坝因管理责任主体、除险加固、提升改造、降等、销 号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淤地坝信息管理 系统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管理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其新的管理责任主体 负责变更登记,变更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程序同登记审核 程序要求一致。第三章降等第十一条降等是指淤地坝因达不到原设计滞洪能力、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 缩,将原设计等级降低到下一个等级运行的管理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淤地坝,应予
7、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淤地坝技术规范 规定的设计等别标准,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二)实际淤积量超过设计淤积库容,现状滞洪功能达不到原等别设计防洪 标准,加高坝体或其它改扩建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三)遭遇洪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工程局部损坏,或因工程存在病险问 题,经简单维修处理基本能够运用,但功能衰减,且修复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 行、经济上不合理;(四)坝址控制面积减少较多,土坝、放水建筑物或溢洪道完好,工程运行 状况正常;(五)其它原因导致淤地坝各项功能衰减,达不到原设计等别防洪标准。第十二条 淤地坝降等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降
8、等论证报告及其他有关 材料。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淤地坝的原设计情况及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 复核、淤地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以及风险评估、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运行管理措 施设计等。降等论证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淤地坝降等需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淤地坝降等申请书、论证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降等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 织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降等情形和降等后是否存 在潜在的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对符合降等条件要求的淤地坝,在通过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
9、面审 核意见;对不符合降等条件要求的淤地坝,在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通过的书面回执。(三)批复: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降等批复的,自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降等批复的,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核意见,批复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前应对申报和审核情况组织现场核实。第四章销号第十四条销号是指对病险严重或原设计功能用途改变、拦泥淤地功能基本 丧失或工程严重水毁难以恢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的淤地 坝,以及己达到或超过设计淤积量、功能已基本丧失的淤地坝,退出安全运用管 理体系,予以报废
10、,不再作为淤地坝进行管理的处置措施。已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淤地坝,应予以销号:(一)工程严重损毁,无修复或利用价值,对下游不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的;(二)滞洪库容已经淤满,除险加固或改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 理,且无安全风险隐患的;(三)库容已经淤满形成的坝地作为农业生产应用,有较完善的排水及行洪 设施,且无安全风险隐患的;(四)已改建或变更为小型水库,并办理小型水库注册登记,且纳入小型水 库运用管理的;(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迁出区、矿产资源开发塌陷区等无人居 住区,且对下游不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的;(六)因交通、矿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被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转 作建设用地或
11、其他用途,改变原有用途的;(七)历次统计中名存实亡、无实际工程的;(八)其它原因导致功能改变的。第十五条 淤地坝申报销号前,申报主体单位应根据技术承担单位提出的处 置措施意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大中型淤地坝 销号前,应委托具备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或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及以 上资质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处理措施应满足但不 限于以下要求:(一)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一)销号的淤地坝,采取的措施应保证原工程位 置下泄洪水通畅。(二)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二)、(三)销号的淤地坝,排水设施能力应保 证设计标准内洪水下泄通畅。(三)符合第十四条情形(四)
12、销号的淤地坝,已明确水库的责任主体单位 和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水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五)销号的淤地坝,经核实工程对下游沟道不构 成安全风险隐患。(五)符合第十四条情形(六)销号的淤地坝,应核实占用后的用途,明确 占用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六)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七)销号的淤地坝,经核实后直接销号。(七)符合第十四条情形(八)销号的淤地坝,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六条 淤地坝销号需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淤地坝销号申请书及论证报告(见附件),并附风险评估和技术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3、自收到销号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 织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销号情形和工程安全风险 隐患处置情况。对符合销号条件要求的淤地坝,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审核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销号条件要求的淤地坝,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通过的书面回执。一次申请销号淤地坝数量超过10座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 得超过2个月。(三)批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号批复的,自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号批复的,由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核意见,批复部门自收到审核意
14、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予以批复;需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批复时间可放宽至15个工作 日。批复前应对申报和审核情况组织现场核实。(四)销号批复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名 录及相关信息,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大型淤地坝和下游有村庄等重 要设施的中型淤地坝批复销号后,负责批复销号的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小型淤地坝销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淤地坝销号批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销号程 序规范,安全风险隐患及责任落实到位。淤地坝销号后,受益主体负责工程的使 用、维护。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所列八类销号情形,其
15、销号申请书所附相关材料对应要 求如下:(一)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一)(二)的,需附淤地坝现状,损毁情况及采 取的措施照片等证明资料;(二)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三)的,需附淤地坝现状,淤积或生产应用情 况,排水设施照片等证明资料;(三)符合第十四条情形(四)的,需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文件及其他证明 材料;(四)符合第十四条情形(六)的,需附淤地坝现状照片,责任主体移交手 续等证明材料;(五)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五)(七)的,需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淤地坝销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销号论证报告及其他有关 材料。销号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淤地坝原设计及运行现状或水毁情况、运用效益、洪 水复核、淤地坝质
16、量评价,销号理由,风险评估、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运行管理措 施等运用方式改变情况、销号后安全行洪措施、后续管理责任落实和资产处置意 见等。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依托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分级权限进行管理使 用。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企业及社会团体或个人投 资修建的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书面告知义 务,给予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和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登记错误、应登记而未登 记、不应降等而降等、不应销号而销号以及相关信息未及时准确变更的,视情节 轻
17、重,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警示、约谈等责任追究,问题严 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淤地坝降等和销号前确需对工程进行除险或加固的,可列入正 常的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进行除险加固。除险加固合格后,再按程序办理降 等和销号手续。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工作所需经费,由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筹措或申请同 级财政解决。第二十三条 批复部门在接到降等、销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论证报 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公开征求社会及受益范围群众意见后予以批复。第二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开展有关后续工 作。后续工作完成后,由批复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依托单位代其验 收,验收
18、合格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报淤地坝登记、降等和销号情况,应在相应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及时更新。第二十六条 销号后的淤地坝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降等、销号申请书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淤地坝降等、销号论证报告编制提纲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降等、销号申请书XX县(市、区)水务局: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回族
19、自 治区淤地坝登记降等销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拟对XX乡(镇) XX村(行政村)辖区内 座淤地坝申请降等口销号口,其中大型坝 座,中型 坝座,小型坝座。现将有关材料报上,请予以审批。申请单位:XX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淤地坝降等、销号论证报告参考提纲1 .基本情况1.1 基本情况简表*市*县(K)淤地坝基本情况表工程规模建设管理控制面积km2建设时间总库容万1建设单位淤积库容万m设计单位防洪库容M 3 万m施工单位设计洪水重现期年管理单位校核洪水重现期年管护人设计淤积年限年管护经费可淤地面积hm2防汛责任单位坝高m防汛责任人/职务坝顶宽
20、m防汛预案坝顶长m已淤积库容万广卧管/竖井参数m拦沙量万I3涵洞/管参数m剩余库容万m溢洪道参数m己淤地面积hm2泄洪洞参数m坝地利用面积hm21.2 地理位置说明淤地坝所属黄河一级、二级、三级支流及支沟名称,所在沟道名称,地 理坐标,所属行政区划,乡、村及与县城的位置关系(方位、距离)。1.3 工程地质简况简述区域地质概况及工程地质情况。1.4 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简述工程建设及历次改建、加固、维修过程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目前运 行、管理、防汛工作情况。所属小流域坝系或上下游工程关系等。2 .主要病险问题2.1 工程病险问题通过现场检查测量,定量说明淤地坝坝体、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各部位
21、 损毁情况及目前运行情况。若淤地坝处于某条小流域坝系之中,需详细描述该坝 在坝系中的位置及重要性,考虑本淤地坝对坝系洪水造成的防洪问题。2.2 下游安全影响定量说明淤地坝下游、周边及坝体情况,影响范围内居民、学校、工矿、交 通道路等基础设施情况(包括规模、淤地坝距离、与附近沟底高差等)。3 .安全影响评价3.1 病险问题安全隐患根据淤地坝坝体、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各部位病险问题、下游影响范围 情况和小流域坝系洪水过程,分析安全隐患,论证说明安全影响、危害程度等。3.2 淤地坝降等、销号理由详细说明淤地坝降等、销号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做出降等(相应措施)之后 的风险评估。对淤地坝降等销号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降等论证报告还应包括降等之后的管理措施。销号论证报告还应包括运用方式改变情况、销号后安全行洪的措施、后续管 理责任的落实和资产处置的意见等。3.3 处置方案说明处置之后运行管理情况,包括防汛、管护维修责任落实、制度建设、经 费等情况。3.4 工程投资及筹措方案淤地坝工程达到销号条件和要求之前必须采取工程措施的,提出合理的除险 加固方案和工程投资,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和依据,完善相关措施。4 .认定结论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影响,说明进行降等销号的措施、内容和方案, 初步估算进行降等销号所需要的资金。说明:已水毁的大中型淤地坝或小型淤地坝可以适当简化论证报告相关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