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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XX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XX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编制本预案。
2、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
3、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武警宁夏总队、广电局、宁夏气象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负责。2.2 自治
4、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21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传达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指示、指令,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问题。负责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决策部署,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信息报送等工作。222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2)承担环境应急信息的接收、处理、报送工作;(3)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总结报告;(4)制定和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6)统筹协调相
5、关单位及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调查处理、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223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发布权威信息。自治区党委网信力、: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网络舆情应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审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学校师生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
6、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调度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节能降耗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自治区财政厅: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和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
7、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终止建议;协助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水文资料等;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生态环境用水的统
8、筹和保障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外来物种入侵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联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应急厅: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自治
9、区生态环境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调拨应急物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保障应急处置中药品安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武警宁夏总队:协同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自治区广电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宁夏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气象监测和预警工作。宁夏通信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向公
10、众发送相关预警信息。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事发地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保障相关储备物资的供给。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224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1)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
11、厅、水利厅、商务厅、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现场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污染处置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3)应急监测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宁夏气象局、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应急监测报告和总结报
12、告,为事件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的划定和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4)应急专家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为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定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技术方案,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5)医疗救援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6)新闻宣传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厅、广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3、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7)应急保障组。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夏通信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经费及人员安置等保障工作。(8)社会稳定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武警宁夏总队、粮食和储
14、备局、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维护现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9)调查评估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宁夏气象局、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事件调查、恢复重建等评估工作,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要服从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2.3 地市级、县(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地市级、县(区)级人民政
15、府分别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应对和善后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完成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1)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根据需要,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维护社会稳定等应对工作
16、。(3)统一组织信息报告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当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下级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其中,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级、IV级四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
17、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8、(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
19、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4预防、监测和预警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压实“防”的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等工作。4.1 预防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
20、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研究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管理办法。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2 监测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
21、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对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4.3 预警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预测事件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分为4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2、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信息。红色和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史考上笑女晋文-BLo(4)指挥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部
23、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告5.1.1 信息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向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
24、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省外因
25、素导致或可能导致自治区内突发环境事件;(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5)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1.1.2 信息报告时限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报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6、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阅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报核实并逐级上报,每层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应第一时间报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接报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每层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7、先于下级获知的,要求下级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信息。1.1.3 报告内容与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紧急时也可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1)初报应当报告事件单位名称、事生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事件类型、人员伤亡和污染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
28、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5.2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5.3 启动响应(1)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
29、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命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2) 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宣布启动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命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 III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启动HI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4) 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原
30、则上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W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对于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视情况调度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4 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5.4.1 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做好污染物质的安全处置工作。当责任主体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5.4.2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
31、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5.4.3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事发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学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5.4.4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
32、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确保市场物资供应充沛、价格稳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5.4.6 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5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发生重大及以
33、上突发环境事件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5 响应终止当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响应终止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6后期处理6.1 事件调查应急响应终止后,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34、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牵头,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调查情况向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6.2 损害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给予指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6.3 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处置、污染
35、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6.4 总结评估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6.5 保障7.1 物资保障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给。7.2 力量保障抽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监测、紧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应急专家组作用
36、,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7.3 通信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和现场协调联络畅通。7.4 资金保障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及属地管理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7.5 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环境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公益宣传,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
37、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环境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模拟真实场景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7.6 预案管理与更新(1)本预案由自治区生
38、态环境厅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7 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8附则8.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8.2 以上、以下含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7日印发的XX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7)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