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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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轨道交通自主化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及产业链整体创新发展,现 将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 映。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广州市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评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 558号)、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 目

2、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 21号)、广州市轨道交通产业链高 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穗发改(2022) 33号)等文件精 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轨道交通产业链整体创新水平,引导轨道交通领域企业增强 自主研制能力,支持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自 主创新产品”)是指适应我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趋势,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 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新材料或新能源应用等方面有 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轨道交通领域装备产品,包 括我市城市(城际)轨

3、道交通全产业链中的成套装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 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平台)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轨道交通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轨 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评定、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等。依托我市轨道交通技 术创新研究平台、行业组织或检验检测机构等,作为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 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我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从业单 位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对于我市轨道交通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 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第五条 申报我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的单位和装备产品应具备以下 条件:(一)申报单

4、位依法注册和纳税、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违法失 信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等事故;同时具备设计、研发、 制造装备产品的技术基础,具有批量生产的硬件条件和稳定的人才团队,并能满 足售后服务需求。(二)装备产品应符合我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规划,利于轨道交通行业提质 增效,在节能、节材、环保等方面效果突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显著。(三)装备产品在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方面有标志性突破,技术处于国内轨道 交通行业先进水平。申报单位需掌握装备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相关 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安全可控、自主化程度高。(四)装备产品按照轨道交通行业有关标准研制,经

5、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 验检测机构的检测验证,通过产品适用性和耐用性等方面的评价。(五)装备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 术创新活动,在国内拥有与申报装备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或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六)装备产品的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符合我市轨道交通产业 “补链延链强链”需要,并由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报告予以支持。(七)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产品,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 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产品,须通过强制性 产品认证。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每年度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我市轨

6、道交通自 主创新产品申报指引通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应内容完 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装备产品有关情况。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委托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组织开展全 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工作。评定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轨道 交通行业资深专家资源、对国内外及我市轨道交通产业情况有深入了解。第八条 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工作程序如下:(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二)组织轨道交通领域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召开专家评审会,从装 备产品技术水平、安全风险、应用条件及申报单位资质、研发生产能力、质量与

7、 售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装备产品组织现场核查。(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形成我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 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在委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条 对通过公示的装备产品,形成当年度广州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 品评定清单(下称评定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向相关单位 出具评定文件,有效期2年。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投资或政府采购的我市轨道交通项目,项目单位和总包 分包单位应将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纳入采购范围。其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鼓励 采

8、购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限制或歧视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投标。供应 商使用列入评定清单的装备产品参加我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时,项目 单位不得将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纳入招标项目的评价标准。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不采用招标的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在满足评价 标准、技术参数等条件下,鼓励项目单位依法通过单一来源或直接谈判等方式采 购列入评定清单的装备产品。第十四条 支持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建立合作机制, 使用单位应为装备产品提供场景试用条件,开展试用验证工作,验证通过后积极 实施工程化应用。第十五条 鼓励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9、门指导 下,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按照有关政策申请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经济手段,转移装备产品质量和责任风险, 加强风险保障。第十七条 对生产、使用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照鼓励创新、宽 容失败原则,因客观因素造成一定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在符合条件、程 序、标准前提下,可适当豁免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 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轨道交通自主 创新产品评定的,一经查实撤销评定,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和评审专家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 密要求,主动接受监督。如出现泄漏申报装备产品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报单位 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不定期组织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对轨道交通 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应用效果评价意见,作为市场推广重要 参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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