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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我委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第二条新闻宣传应遵循正面宣传、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协调一致的原则。第三条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重点决策部署;(三)卫生计生工作的主要成就;(四)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五)社会关注的我市卫生计生热点问题;(六)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七)卫生
2、计生系统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第四条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记者招待会(以下统称新闻发布会);(二)接受新闻媒体约访(当面访谈)或约稿;(三)邀请记者参加有关活动,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四)在委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五)在媒体开设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委主要领导总负责、委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各科室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委法宣科统一组织实施,各科室分口把关,各负其责。第六条成立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委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
3、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宣科,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新闻宣传联席会议第七条分管宣传工作的委副主任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召集人,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成员,法宣科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八条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每年年初及年中各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分管委领导主持,新闻宣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制定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分析当前卫生计生新闻宣传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的重点任务。第九条围绕委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的重大主题宣传,由法宣科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积极配合。卫
4、生计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由法宣科牵头组织新闻舆论的回应,相关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新闻宣传答问口径,配合法宣科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业务工作的日常宣传,以各科室及单位为主,商法宣科组织开展。法宣科负责联系宣传工作相关的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统筹协调。第十条建立新闻宣传联络员队伍,负责联席会议及新闻宣传的日常联系。联络员由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各指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基础好、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科室(单位)的日常宣传及与委法宣科的沟通联络,并参加委举办的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第十一条法宣科不
5、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宣传联络员会议及专题新闻选题策划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题新闻宣传工作。如遇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相关联络员应当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沟通处理相关宣传工作。法宣科负责定期对新闻宣传联络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激励。第十二条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和委管科研单位,如发布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卫生计生信息及科研成果等内容,事先要制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计划,商法宣科统筹考虑安排。未经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市卫生计生委名义或委课题组等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第三章新闻发布第十三条紧紧围绕市卫生计生委中
6、心工作,全面、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市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在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中,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针对境内外卫生计生舆情走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传言或歪曲报道的影响,为卫生计生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第十四条设立委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或委法宣科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按照新闻宣传有关规定,配合法宣科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第十五条每年年初和年中,各科室、直属单位可向委法宣科申报年内新闻发布会选题和发布时间;委法宣科汇总后形成年度各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及选题。第
7、十六条通过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通气会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进行新闻发布。第十七条委机关各科室需要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委法宣科商定发布形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委重大活动,承办科室应事先制定活动宣传方案报委法宣科。第四章新闻媒体采访第十八条委机关新闻采访实施归口管理,法宣科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委机关的采访申请,协调委领导和相关科室领导接受采访或提供文字资料。媒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须按要求填写新闻采访申请表,经委法宣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请有关科室或直属和联系单位接待记者采访。重大事项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接待采访意见。第十九条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委领导
8、或向委领导约稿,由法宣科请示委领导同意后,协调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起草口径或文稿,落实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被采访委领导审定后刊发。第二十条委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收到媒体纸质、电话或当面采访要求的,应当转法宣科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第二十一条委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媒体有采访需求,由法宣科统一安排。第二十二条委机关各科室收到法宣科转来的新闻媒体采访要求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接受采访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意见。如确实无法接受采访,应当向法宣科书面说明情况,由法宣科与媒体做好沟通,调整采访计划。第五章新闻
9、宣传培训第二十三条重点做好新闻宣传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委新闻发言人、法宣科全体人员、各科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新闻联络员;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负责人;市级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第二十四条培训内容包括省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关于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新闻传播理论与实践;新闻发布会模拟与演练;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媒体应对与舆论引导。第二十五条法宣科每年制订年度新闻宣传培训计划,列入全委培训总体计划。第二十六条法宣科加强对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闻宣传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赴各地开展专题培训。第二十七条法宣科每年对年度新闻宣传培训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委领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有关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新闻发布按照安徽省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息发布管理细则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指新闻媒体,包括经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资质的境内外媒体,以及我委主办的门户网站。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