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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高等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励志奖学金由和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学校和各学院在分配指标时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上学年评奖工作绩效等因素,不搞简
2、单的划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五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领导;2 .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年级前30%,且无重修课程;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 .满足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优先评选:(1)在课外科技、专业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者(独著或第一作者);(3)获省级及其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4)在专业学习领域
3、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5)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者;(6)在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第三章评审第六条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工作由学工部(处)组织实施。第八条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单(从教务系统导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等参评材料。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第九条学工部(处)结合本校家庭经
4、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享受励志奖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工部(处);学工部(处)对学院确定的初选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X委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之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通过后,将获得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
5、工部(处)提请复议。学工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复。第四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第十条学校将励志奖学金资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第十一条学工部(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应扎实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章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第十二条学工部(处)、宣传部、校团委和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在征求学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展板、网络、校报等阵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事迹,起到激励示范作用。第十三条各学院要教育引导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受助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应自觉参加公益性活动和能力建设活动,每学年完成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第十四条如发现励志奖学金参评学生存在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参评成绩、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应按照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并报学工部(处)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