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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指XXXX中学。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南校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送教上门特困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
2、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校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建立与区教育、财政、民政、乡村
3、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
4、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七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
5、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五)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六)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七)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八)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
7、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十一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在执行国家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县域内实行资助比例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兼顾城区和乡镇经济发展实际,动态调整不同区域学校资助比例,资助比例向偏远乡镇学生倾斜;不能为完成资助比例放低认定审核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第十二条学校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纸、黑板报、家长会、校园广播等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8、请表。第十三条学校在学年初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查表,学生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不需要资助者填写“否”。区级资助中心通过相关数据库主动甄别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确定资助;其他家庭发生重大突发变故,如:重大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资助的学生,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四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第
9、十五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十六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辖区内的拟受助学生信息后,报送当地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对比核查有疑异学生信息,学校进行再次走访核查,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按照资助程序公示无误后进行资助;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向受助监护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取消其受助资格。第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大数据对比反馈信息,组织安排递补困难学生的评审,
10、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协同区财政、民政、乡村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实施。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最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科室、级部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认定办法,报XXXX中学教育集团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中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