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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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做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操作规程、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和培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安环科和综合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职业危害防治培训专业人。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第三条教育培训内容(一)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二)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口口口;(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四条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包括劳务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三)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I。第五条所有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第六条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第七条未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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